校车安全需政府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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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杨.校车安全需政府担责[J].劳动安全与健康,2011(2):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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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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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湖南衡南“十二·二七”校车坠河事件发生后,该县教育局局长等6名责任人当晚即被免职;对遇难学生家属的补偿方案迅速确定:国务院、教育部分别就此事作出反应,湖南省政府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表面上看,这次校车坠河事件的处理可以称得上是雷厉风行。但是,联系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校车事故中,类似的处置方式每次都采用过,但是黑校车却无法禁绝。究其根源,这种只重事后惩戒而不重事前预防的做法,只是治标不治本,根本不可能有效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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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问题 省政府 校车 事故调查 补偿方案 处置方式 责任人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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