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水权实践中的成员权表达——基于D村W大塘的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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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卞维维.湿地水权实践中的成员权表达——基于D村W大塘的案例分析[J].四川环境,2021(2):23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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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维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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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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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地区自然资源产权建构与环境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51704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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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湿地是我国生态环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湿地被各方掠夺性开发,湿地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严峻。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湿地产权界定不清带来的外部不经济。试图通过对发生在一个湿地资源型村庄的案例的分析,来呈现因产权界定不清以致湿地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过程:集体化结束后,村社成员试图重新界定湿地水面产权。集体成员权作为一种身份和资格,成为界定湿地水权时最为关键的权利。村社的成员权实践受到受到国家法律政策逻辑和乡土逻辑的双重影响。当双重逻辑在成员权实践中共同发挥作用时,村社成员的权益表达就比较和谐;而当双重逻辑逐渐失能时,村社成员的权益表达就会逐渐不和谐;若这双重逻辑完全消解,村社成员就可能放弃自己的权益表达。后果就是湿地被无序开发,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要改变这一情况,亟需国家政治力量和地方社区力量的集体参与——国家要完善湿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使社会在调处湿地水权纠纷时有法可依;同时基层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制定湿地环境保护政策,并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介入到村社湿地水权纠纷调处中;村社成员也应主动对接国家政治力量,“迎法下乡”,使依法治村在村社湿地水权纠纷调处中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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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湿地 水权 成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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