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旧伤复发应享受哪些待遇?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1993年在施工中打錾子时,碎渣飞入右眼,构成工伤。经医院检查发现眼内有异物,取出异物后,右眼视力为0.8,左眼视力为1.5。根据当时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规定:“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为重伤。该职工当时右眼0.8,其本人和医院并未预见到有失明的可能,因此单位按轻伤处理。但该职工右眼一直未痊愈,一直在治疗,2004年5月感觉右眼胀痛,入住省级医院检查后摘除右眼,植入义眼,已构成重伤,其起因系1993年工伤造成。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