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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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宗周.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J].安全与健康,2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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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宗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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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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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状况 基层 街道办事处 执法权 地方人民政府 乡镇 安全管理 空档 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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