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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人员依法规避履职风险探析
引用本文:崔子庆.基层安监人员依法规避履职风险探析[J].吉林劳动保护,2014(7):22-24.
作者姓名:崔子庆
作者单位:延边州安监局;
摘    要:<正>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近些年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越来越大。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玩忽职守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查院又正式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可直接查办或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类的涉职务犯罪案件。

关 键 词:安监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领域  渎职侵权犯罪  行政执法  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  失职渎职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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