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补偿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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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莉蕊.对开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补偿费的思考[J].青海环境,19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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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莉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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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水利厅水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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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所讨论的水资源是指在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特别是指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它具有可重复利用和时空分布不均衡的特性,是一种人类必需的而不可替代的环境因子.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国家保障它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明确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中也指出:“各级政府应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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