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关键作用——以我国现行法律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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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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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上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架构已经搭建。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并未真正打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着一些困境。当下,最有必要也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就是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导力量,推进我国环境司法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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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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