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厂群矛盾厂方要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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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信芳.处理厂群矛盾厂方要主动[J].中国环境管理,1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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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信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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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普陀区环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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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废气、废水、废渣、噪声、震动、粉尘、恶臭等公害所引起的工矿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其主导方面在于工矿企业。工矿企业的领导应当根据环保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处理厂群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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