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继“绿色信贷”之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被称作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保险”制度,2008年2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按照环保部门和保监会签署的《意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尤其是近年来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将被要求参与此项制度的试点。11月10日,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研讨了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问题。针对大家十分关心的环境政策问题,本刊编辑部整理多方资讯,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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