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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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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正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挺进,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可有效推动海洋强国的实现,而海洋生态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是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前提和基础。文章从协调度和障碍度角度分别研判了天津市海洋生态、海洋经济与海洋社会之间的互动状态及影响三者协调演进的关键制约,运用指数平滑-BP神经网络揭示出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复合系统时间嬗变的趋势与特征。文章结果发现:(1)相比于海洋经济、社会子系统显著的上升态势,天津市海洋生态子系统评价值由0.632下降至0.389,表明天津市先前以牺牲海洋生态换取了海洋经济、社会的高速演进;(2)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系统长期处于非协调状态,2000—2017年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由-0.068下降至-0.325,三个子系统互动关系持续恶化,内生性矛盾愈加凸显;(3)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障碍因素已由海洋经济、社会低度发展向海洋生态恶化转移,海洋生态问题积重难返,是天津市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将面临的关键阻滞;(4)如果延续过去的发展模式,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系统的协调度将由2018年的-0.328缓慢上升至2025年的-0.311,仍维持在非协调状态,难以走向高质量发展道路,势必成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困境。为此,天津市亟须自源头推进陆海统筹的系统性生态治理,以科技引领转换海洋经济发展的绿色动能,凝聚海洋社会多主体的综合治理力量,全面推动形成生态经济系统协同运行的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发展新格局。  相似文献   

2.
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为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开展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旨在深化海洋生态治理,破解海洋发展难题。该研究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视为准自然实验,依托2006—2019年沿海47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探究试点政策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1)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显著改善了海岸带环境,有效推动了沿岸环境与近岸水质环境的污染治理。(2)异质性分析表明,地区市场化水平和地方政府晋升机制对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成效存在不同的调节作用。(3)从影响机制来看,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通过提高政府治理强度和增加企业税负压力两种方式影响海岸带环境,加大政府治理强度能有效减少沿岸废水、废气排放,却无法凸显其对近岸水质环境的“绿化”效果;增加企业税负压力有利于发挥市场化、有偿化管理机制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该研究基于陆海视角围绕海岸带环境效应展开分析,丰富了示范区建设的海岸带环境效应研究。综合整治过程中应秉持陆海统筹理念,在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的同时,有效提升经济治理效能,稳步推进海岸带环境质量持续...  相似文献   

3.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以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被列为全球亟待解决的十大环境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构建科学系统的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我国海洋垃圾问题日益凸显的趋势。本文首先从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泛塑料产业的结构升级以及公众的健康意识提升三个层面阐释了我国开展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的现实意义;其次,从形成机理、迁移路径以及损害表现三个方面总结了其有别于陆源污染的特殊性,从而指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设计的内在需求;接着,从机制、主体、对象和措施四个层面梳理国际国内的治理策略和行动方案,总结现有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分别给出未来需要改进的方向;最后,提出若干加快构建我国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包括形成跨部门的陆海一体化综合防治体系、全生命周期的废物管理过程、多元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以及全球协力的海洋污染共防共治体系等。  相似文献   

4.
黄河流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基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流域协同治理之路。黄河流域协同治理面临现实挑战,现有管理体制和涉水法律,难以有效解决其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水环境超载、水灾害严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建立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体系,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域协同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在治理架构上从涉水管理转向流域治理,构建主体功能与定位明确的协同治理体制;在治理模式上从科层管理转向多元共治,建立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治理手段上从威权管制转向衡平治理,综合运用行政管控、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措施。在立法保障上,应尽快制定"黄河法"以综合调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务,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以"黄河法"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晰的流域协同治理体制和各方参与的流域协同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6.
海洋牧场是解决海洋渔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金钥匙,是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蓝色粮仓"战略、助力渔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为了协调海洋生态功能修复与经济利益获取之间的矛盾、实现"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构建了中国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的理论框架体系。首先结合系统自身安全和生态系统服务双重特征定义了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的概念——海洋牧场生态安全是海洋牧场人工生态系统的资源结构和海域环境能够维持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渔业持续产出功能的整体平衡状态。然后从监管主体(政府部门、牧场企业、周边居民)、客体(牧场海域环境、生物资源、生态系统)以及二者关系构建了中国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的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分别针对监测与评价机制、预警与决策机制、控制与保障机制逐一分析了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和解决思路。概括而言:监测与评价机制是底层机制,作用在于获取海洋牧场在资源结构、海域环境等方面的观测数据,并通过对其分析处理确定海洋牧场的生态安全状态;预警与决策机制是中层机制,作用在于通过对海洋牧场生态安全警情存在与否以及警情等级进行预判,制定并优选生态安全治理方案;控制与保障机制是高层机制,作用在于从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两个层面保证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工作得以顺利运行。本文提出的中国海洋牧场生态安全监管理论框架体系,对指导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践行"生态优先"原则、保障海洋牧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当下中国的环境抗议呈现一系列"中国特色",表现在:当其他地区的环境问题形成以市场攫取为主要根源时,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当其他地区的环境抗议以市场为主要对象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当其他地区的环境抗议表现为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独立表达诉求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表现为向政府呼吁环境诉求;当其他地区表现为以积极主动的进取型抗议进行环境问题协调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多作为消极的回应型抗议。环境抗议的特色与环境问题的形成逻辑密切相关,其根源在于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结构中,市场强势、权力错位与社会弱势。环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失衡,最终导致了系统性的环境危机。重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系统平衡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推动社会的生产。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公民社会的设想难以实现,而从生态政治学出发,吸收卡尔·波兰尼的社会反向运动思想,借助国家权力系统的重构,反过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谋利取向与自律性市场的逐利本性并最终打造能动社会成为可供借鉴的思路。能动社会的发育以国家系统为依托,统合多元主体的利益,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并最终实现国家-市场-社会的系统平衡。经由能动社会推动社会生产并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的思路,可以为解决中国情境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供启发。  相似文献   

8.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增长,同时注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促进中国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文章从关联性和协调性角度分别梳理了海洋科技、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之间的复杂互动,构建出海洋科技-经济-环境复合系统的整合性研究框架。通过构建科学评价体系,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和组合预测模型分析了中国沿海地区海洋复合系统协调发展的时空演化特征。结果发现:①2007—2016年沿海11个省份海洋复合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始终保持增长态势。三个子系统的发展指数均有显著提升,但变化幅度和方向存在较大的非同步性。②11个省份耦合协调度的历年均值为0.74,达到中级协调水平,其中科技-经济子系统的耦合变化最大。空间分布上,自北向南耦合协调度总体递减,环渤海地区最高,其次是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的协调度最低。③10年间,多数省份的海洋系统由经济-环境耦合驱动,转变为科技-经济耦合发挥支配作用,表明海洋科技和经济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同时也存在对海洋环境的重视缺位。④相比基于历史数据模拟的常规情景,根据外部预期调整后的目标情景显示出更高的协调度预测值,说明如果延续过去的海洋发展方式将难以达到可持续的协调要求。特别是常规情景下经济-环境子系统的相对滞后,将可能制约未来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因此,需要强化海洋系统自身的循环供给能力,调整海洋科技投入方向,优化海洋科技产出结构,同时实行更加严格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提升区域性乃至全国海洋系统的协调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10.
探索中国乃至人类发展观的演进规律,由此论证中国新时代的发展观——生态文明发展观,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根据系统科学和生态文明理论,运用系统分析与系统综合方法,从中国治国历程和人类文明史两个视域的多条轨线,梳理发展观的演进脉络和规律,并揭示生态文明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治国历程来看,我国发展观的演进符合系统论的观点,遵循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直至自然系统逐层拓展的逻辑顺序,经历了政治发展观、经济发展观、社会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发展观四个阶段。从人类文明史来看,通过对原始文明、农业文明、传统工业文明、新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等时期的发展观进行梳理,发现其包含多维度的演进规律。在认识观维度,经历了敬畏自然观、改造自然观、征服自然观、尊重自然观和"天人合一"观等演进过程。在共生观维度,经历了生态依赖观、产业拓展观、产业强利观、生态弱害观、绿色共生观等演进过程。在科学观维度,经历了天然和人工生物文明观、天然和人工化学文明观、天然和人工物理文明观、天然和人工超生物文明观等演进过程。在产业观维度,经历了采猎文明观、农耕文明观、粗放工业文明观(对应于简单线性经济模式)、集约工业文明观(对应于末端治理经济模式)、防病式和健康式后工业文明观(分别对应于循环经济和超循环经济模式)等演进过程。上述对中国和人类发展观演进规律的研究,得出了殊途同归的共同结论:生态文明发展观是当今和未来的新发展观。由此得到生态文明发展观的全面和深刻的内涵:从多层次系统构成的角度看,它包含生态政治文明观、生态经济文明观、生态社会文明观和生态环境文明观等内涵;从多维度观念构成的角度看,它包含"天人合一"的认识观、从浅绿到深绿的共生观、从天然到人工超生物文明的科学观、从防病式到健康式后工业文明的产业观等内涵。本研究从中国发展观的多层次系统拓展和人类发展观的多维度观念更递两方面的规律,探索了中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内涵和路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建立和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社会各种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将对经济和环境不协调的现状进行调整.从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机制.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央政府及部分省(市)区对于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体现了生态补偿理论的特征和要求.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推行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制度、主体、手段、标准、方式及管理等方面着手.本文突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制度问题研究,并主要从法律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2.
岸线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与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研究国外大河流域岸线开发与治理的经验与做法,对于处理好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行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梳理莱茵河流域岸线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及措施,提出借鉴莱茵河综合管理模式与治理经验,以恢复长江生态系统健康为首要目标,创新长江经济带岸线综合管理机构与体制,统筹岸线空间,在加强岸线保护与修复治理的同时提升岸线利用效率,以期为我国长江流域岸线生态保护与综合管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旅游发展价值取向与制度变革: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对旅游发展的价值取向与管理体制分析发现,美国国家公园体系让国民享受到保护较好的遗产资源和舒适生态的游憩环境,国家公园提供的国民精神教育与实在的公益性服务提高了国民的凝聚力。相比而言,我国国家级保护区体系缺乏统一协调的发展理念、管理部门职能交叉、法律基础薄弱、管理及维护经费无稳定保障、公共服务意识缺失。因而,我国必须改变保护区内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旅游发展价值取向,建议对现有制度作如下调整:严格规范准入机制,重新梳理国家级保护区名录;完善现有立法,切实保护各类具有国家意义的遗产资源;逐步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化管理的国家级保护区体系;启动淘汰机制限制保护区的数量扩张,将中央财政集中到确需保护的保护地;推出原住民资助计划,推进文化保护与社会公平;提高保护区体系从业人员素质,为各保护区建立具有科学性和教育性的解说系统,发挥国家级保护区体系对国民精神教育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4.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Nvivo12研究工具,构建“工具-过程-主体”三维框架模型,对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100个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湿地法律政策经历了启蒙、发展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全面展开四个变迁阶段。根据三维框架和历时性分析得出,中国湿地法律政策呈现的稳定的知识结构在于:工具选择与多元共治模式均表现出依赖政府主导的特征,整体呈现出对更深层次的矛盾关注不足、湿地系统治理监管的全局性不够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湿地保护实践和制度嵌入理论,提出了湿地保护工具策略组合和治理结构改善建议:(1)遵循湿地法律政策演变规律,通过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细化绿色金融工具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湿地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均衡湿地工具使用,在坚持命令控制型工具主导的前提下,注重新型经济激励工具和社区共建型公众参与工具的运用,迈向多方...  相似文献   

15.
规制是各学科广泛运用的概念,法学层面的规制主要关注规制主体的法律架构、规制行为的合法性、规制程序的正当性以及规制裁量权的控制等。百余年来,规制内涵经历了由直接规制到激励性规制再到规制治理的变迁,这一变迁也影响到作为社会性规制之典型场域的环境规制与环境法,学界通常将建立在上述不同规制内涵基础上的环境规制和环境法用“代”进行表征,其所折射的是不同发展阶段对环境保护目的和手段的认知差异。各代环境法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基于社会变迁对既有规制手段进行的限制、修正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规制的目标。从形式上看,中国环境规制和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同样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且也呈现出由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监管之法”向强调多元共治的“治理之法”的演进趋势,并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性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但是,当前中国环境法仍然存在一些局限,主要表现为理念上仍受还原主义法律观的支配,目的上未确立环境规制的权利保障目标,体系上难以适应风险预防和规制的要求,适用上尚未厘清各种规制工具的适用条件,内容上还需实现多元规范的协同和衔接。要发挥环境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就需要补齐上述环境法治的短板,以整体主义法律观作为推进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环境权入宪入法确立环境法的权益保障目标,推动环境法由危害防止向风险预防的转身,优化各种环境规制工具的衔接适用,健全各种规范类型之间的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16.
基于城镇化视角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中国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后发现,1949年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在曲折波动中向前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成为其中的重要诱因或触动因素,而城镇化发展也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调整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①1949-1957年间,中国城镇化进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的推动下平稳起步;②1958-1978年间,中国城镇化发展在人民公社运动期间的农村土地制度调整中陷入迷途;③1979-2001年间,中国城镇化进程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巩固而得到恢复和加快发展.2002年以后,中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到城乡统筹的新阶段,面对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日益凸显的弊端,为了进一步增强来自农村的推力促进中国城镇化健康平稳较快发展,当前亟需从明确和保护承包土地产权、探索和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建立土地制度与相关制度联动、规范宅基地管理显化资产效益、加强法制化建设确保制度稳定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17.
生态法律关系是生态保护领域当中的重要问题,在当下的生态文明阶段,生态法研究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对于新型生态法律关系逻辑次序的梳理,需要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框架进行分析。从生态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入手,运用环境伦理分析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人类的社会性与生物性的有效协调及生态本位主义考察生态法律关系的内容,并从生态功能的角度阐述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结合系统思维论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法律关系,对于生态法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政府区域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异质性,如何打破线性思维把握环境治理要素与模式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基于中国环境治理概念模型,构建了涵盖主体行为(政府主导、公民参与、政社协同)、主体关系优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以及规则对主体间关系影响(政策压力)的影响因素框架,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对48个政府区域环境治理案例进行单因素变量分析和条件组合分析。结果发现:(1)中国区域环境治理成效是多要素联合驱动作用的结果,要素间以联动匹配的方式形成制度创新、协同治理、技术创新三种环境治理模式,且有各自的要素差异及共性、适用范围、促发机制与特征,并存在联动耦合、互相促进和共同进化关系。(2)在制度创新模式中,政府主导发挥核心驱动作用,通过创新环境治理体系、治理工具等,与社会建立了良性合作治理关系,共同推进制度作用发挥。(3)在协同治理模式中,政府主导、政社协同、公民参与是核心条件,该模式由区域政府主导组织形成良性合作,或者由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参与博弈形成合作。(4)在技术创新模式中,技术创新为核心条件,政府主导为补充条件,该模式往往是由政府通过项目建设资助或推动的,依托大数据、互联网、...  相似文献   

19.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创新制度写入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其列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亟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的强烈愿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实现关键取决于法律责任的落实。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厘清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剖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具体违法行为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实践样态与未来发展。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的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法律责任的理论解剖与路径选择展开对比探究。生态保护红线并不是以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作为法律规制的判断依据,而是以人类行为是否合理使用生态空间作为判断的标准。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分析,它不以私人主体权利限制为中心而是围绕政府生态环境义务展开,是政府责任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重大转变。从生态红线具体违法行为解读,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与列举,归纳私人主体与公权力主体承担风险行为的一般规律。从责任承担方式深究,生态红线所保护的"法益"是对国家生态安全的保障,以"法益"为标准判断其所应当承担公法责任;以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依次配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当生态保护红线中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依据行为人身份不同相应承担行政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中发挥着重要战略性作用,但其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在于对其应然功能的准确定位与法律责任的整体性谱系。  相似文献   

20.
国内外绿色发展制度演化的历史脉络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全球性的生态问题和经济下行压力,世界各国先后推出了“绿色新政”,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来保障绿色增长方式的可根植化问题,以此探索可持续包容发展。国外绿色发展制度建设过程经历了发展理念的两次跃升,即从“可持续发展”到“绿色新政”,因而可概括为:“萌芽”、“发展”和“突破”3个阶段,总体来说是环境问题驱动、价值观引领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政府和市场的重要性交替显现;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绿色发展制度经历了“自发”、“追赶”、“并跑”到“创新”的4个阶段,带有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特征,战略规划起了导向作用。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绿色发展制度的形成实质上都是社会公众绿色意识的不断加强在社会制度上的反映。在梳理国内外绿色发展制度演变的逻辑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塑造绿色文化以培育绿色发展制度价值观,以战略规划和市场配置来构建体制观,协调统一绿色法律制度、创设中国特色标准体系以维护法制观,采用样板试点巩固绿色发展制度示范观等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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