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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 《安全》2017,38(9):6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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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就事故责任追究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的有关规定,涵盖了事故责任要件、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法律制裁等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条例》规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是事故发生单位还是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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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检察机关进入事故调查组,增加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对督促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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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事故处理批复。这是在事故调查阶段和事故处理阶段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确认调查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对于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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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笔者认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紧紧围绕这七项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在事故发生后尽职免职。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涵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贯彻落实在日常工作中,杜绝出现推诿扯皮或者工作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设备设施安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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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力武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条例》,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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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签发第2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其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履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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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7,(5):14-14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个条例必将成为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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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地位,严格履行法定的事故调查职责,建立和谐高效的工作机制,维护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原因和性质、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事故,十分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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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但事故发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追究,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既要依法行政,也要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本文拟结合实践工作,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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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办法》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突出三个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问责。一是明确生产安全的领导责任。本《办法》第七条突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主要领导、分管行业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