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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有新闻媒体在进行涉及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报道中,提到了南方某省“交通事故死亡的获赔额度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相差三倍的赔偿规定”,顿时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响应: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为何因户籍不同,死亡赔偿就有如此大的差别?社会各界激烈的质疑声充斥在各类媒介上。经过一番慷慨激昂的争论后,人们逐渐领悟过来,“同命不同价”原来不是一个简单的论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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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处理交通事故,在今年愈加引人关注和议论。尤其是不久前重庆一起车祸的人身损害赔偿,山东省颁布的从五月一日起执行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其焦点是车祸伤亡赔偿为何同命不同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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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有新闻媒体在进行涉及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报道中,提到了南方某省交通事故死亡的获赔额度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相差三倍的赔偿规定,顿时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响应: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为何因户籍不同,死亡赔偿就有如此大的差别?社会各界激烈的质疑声充斥在各类媒介上。经过一番慷慨激昂的争论后,人们逐渐领悟过来,同命不同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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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似乎不值得一提的交通事故:事故等级轻微,赔偿金额260元。但事故当事人蒋洪惠老人从交通民警手中接过赔偿金时却感动得热泪盈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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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但交通肇事赔偿的标谁有多高?对赔偿的标准又该如何计算?这是读者关心的问题。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标准,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掌握以下标准和计算方法: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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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属民事合同性质;雇主在雇用活动中以及承包、租用、借用期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及发包、出租、出借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第三人;农村居民到农村居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应按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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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标准,曾一度被认为数额过大不符合国情。但在日前举行的“安全·法制·和谐”论坛上,不少专家学者却认为,无论是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同类赔偿相比,还是从相对守法成本来说,这一赔偿标准仍不能达到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提高到足以产生应有威慑力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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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及时为我们农民朋友撑腰……”4月29日下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村民林某向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再三道谢,一起由受害方林某提出的139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案.最终达成肇事方赔偿林某61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化解矛盾。这是龙岩在全省率先引入民间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个案例,也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一个缩影。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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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日公布2007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福建省交通事故各项指数出现全面的大幅度下降:
四项指数全面下降
2007年全省共发生立案交通事故20023起,死亡3540人、受伤23852人、直接经济损失5919万元人民币。与200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912起,下降8.72%;死亡人数减少331人,下降8.55%;受伤人数减少1275人,下降5.07%;直接经济损失减少2832万元,下降32.36%。高速公路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尤为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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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单位1名职工发生1起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此特向您咨询。2005年11月17日早7时50分,我单位1名职工骑摩托车上班,从家里到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单位该职工负主要责任,并由对方赔偿我单位职工15万元。由于对方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我单位该职工家属找单位领导要求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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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交通事故责任亦然。对“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之说,笔者不能苟同。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没有人提出异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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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西的3名打工仔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就惹来一场交通事故,乘车过程中扛在肩上的一截木棍不小心把他人的脑袋敲出一个“窟窿”来,他们为此共同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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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6年5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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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即按约定发送货物,不料货车在途中与沈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以致延误交货。某公司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警方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沈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我让某公司向沈某索赔,但某公司不同意。请问:因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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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驾驶员林某从山西临汾到河北石家庄进行采购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当场死亡。当地劳动部门同意认定工亡。但职工亲属认为,林某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然后再按工伤处理。我单位认为司机林某是因自己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的,没有第三方责任人,只能按工伤处理。但是林某家属不同意。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