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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已经在环境执法中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但"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模式不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违法行为"先轻后重"或者"先重后轻"的情形下,都可能造成"过罚不当"的问题。对于初始违法情节类似,但复查时违法情节大相径庭的不同违法者,会出现"不同情节相同处罚"的不公平情形。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先重后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违法者的改正行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形下不予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将该已经显著减轻的违法排污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先轻后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视具体违法情节动用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者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理想状态下,应当摒弃"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的规定,改为数据值式的按日计罚,即规定"……拒不改正的,处每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为了避免持续性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按日计罚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三十日。违法者超过三十日仍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责令限产停产、查封扣押或责令关闭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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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等;新修订的《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等。最后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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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
"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环境保护法》的保驾护航,而"按日计罚"制度作为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钢牙利齿",其实施效果极大影响着《环境保护法》的运行。遗憾的是,粗放的立法技术使"按日计罚"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陷入困境。"按日计罚"实质为具有执行罚特性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衔接信用评价机制、强化政府责任等措施优化"按日计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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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环境保护》2015,(2):73
<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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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93-93
2011年环境法治八大期待:承载希望阔步前行
1、环境刑罚成为有力震慑;2、绿色经济政策更加有力;3、生态补偿立法渐行渐近;4、“按日计罚”写入国家立法;5、确立区域联防联控法律地位;6、环境公益诉讼畅通无阻;7、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制度化;8、双罚制让违法者付出双重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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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目前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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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处罚“滞后性”概念的提出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都对违法处罚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保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是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而且法规中往往规定罚款的数额、面的同志在讨论地方立法和法规修改时认为某些现行法规的违法处罚太轻了,罚得六痛不痒,失去法规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认为这些法规的违法“处罚太轻”。‘“处罚太轻’指的是法规制订者的主观行为.这仅仅指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应该说“处罚太轻”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是一种无意的失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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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 《新疆环境保护》2000,22(2):84
关于如何确认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罚款数额权限的问题 ,日前 ,国家环保总局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1 999年 8月 6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7号 )。该办法第十七条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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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排污罚款不及超生受罚,"差距"不止表现为罚款金额的绝对数悬殊,更在于其背后折射出的领导重视、危害认知、职责履行和工作力度的现实差距。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感慨道,某个省份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这叫保护性罚款!不仅没有任何处罚的作用,反而是在引导"。(3月6日《中国青年报》)70家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地下水被染成红色,近800只鸡喝后死亡,当地村民饮用桶装水长达2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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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环保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制裁措施。由于罚歉执行起来简便、有效,因而它已成为环境行政处罚中运用得最广泛、最普遍的行政责任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执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却滥用罚款权,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有一些被罚单位利用法律规定上的不足或对罚款的一些误解,与执法机关胡搅蛮缠,妨碍法律的实施。目前,因罚款而引起的环境行政诉讼时有发生。为了使人们对罚款有正确的认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笔者现就罚款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