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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宁交罚款、不治污染”,“开机(治污设施)欢迎、关机送客”,“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五花八门的违法排污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环保领域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被各界人士诟病多年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个10万吨的造纸厂,污水直排1年就可以“省”下几百万元,而环保部门1年最多只能处罚几十万元;沱江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多达几亿元,污染企业只交了100万元的罚款,这还是依照法律执行的最高额度罚款……由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许多企业宁交罚款,也不愿意花钱治污。难以计数的违法排污,使国家数以…  相似文献   

2.
本刊讯原国家环保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两会”期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有望在“十一五”期间出台。曲格平说,由于当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偏弱,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方罚款的最大限额只有20万元,并且“一事不二罚”,导致环保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为此,全国人大正在考虑制定一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该项工作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有望在“十一五”期间出台。曲格平表示,该项法律的目的在于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方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曲…  相似文献   

3.
一、违法处罚“滞后性”概念的提出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都对违法处罚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保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是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而且法规中往往规定罚款的数额、面的同志在讨论地方立法和法规修改时认为某些现行法规的违法处罚太轻了,罚得六痛不痒,失去法规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认为这些法规的违法“处罚太轻”。‘“处罚太轻’指的是法规制订者的主观行为.这仅仅指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应该说“处罚太轻”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是一种无意的失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客观…  相似文献   

4.
几天前,长期用排污暗管排放污水的无锡市惠山区华盛印染有限公司被区环保局责令停产并罚款3万元。另外几家“暗渡陈仓”的污染企业也同时被处罚。环境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强,让惠山区老百姓看到了希望。也许再等几年,就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了。惠山区企业众多,经济发达。工业发展的同时,污水处理能力跟不上污水排放速度。该区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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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排污罚款不及超生受罚,"差距"不止表现为罚款金额的绝对数悬殊,更在于其背后折射出的领导重视、危害认知、职责履行和工作力度的现实差距。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感慨道,某个省份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这叫保护性罚款!不仅没有任何处罚的作用,反而是在引导"。(3月6日《中国青年报》)70家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地下水被染成红色,近800只鸡喝后死亡,当地村民饮用桶装水长达2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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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再次向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简称巴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为60万元。这是大气条例实施后,北京开出的首张“二次违法加倍处罚”罚单,也是北京大气类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最高的一张罚单。对于污染环境屡禁不止的企业,以往环保部门显得束手无策,原因在于处罚太轻,以至企业肆无忌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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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环境教育》2014,(5):39-40
正新环保法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环保法还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央视网)北京东京拟合作治理PM2.54月26日,东京都知事舛添要一结束为期三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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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感慨道,某个省份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这叫保护性罚款!不仅没有任何处罚的作用,反而是在引导"。70家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地下水被染成红色,近800只鸡喝后死亡,当地村民饮用桶装水长达23  相似文献   

9.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限期治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目前作出解释,全文如下:2000年4月29日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在此之前,《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务院对限期治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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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如 《绿色视野》2012,(10):68-69
《青岛早报》报道,为了确保营运车辆达标排放,基本杜绝上路排放黑烟的现象,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青岛市环保局决定,在全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核定,10类运输车辆纳入排污申报,拒绝申报本单位汽车尾气情况的最高罚款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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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沱江上游的四川省资阳糖厂,处理回收造纸“白水”收到良好的综合效益。1986年回收纸浆16万吨、滑石粉286吨,清水139.75吨,价值23.287万元。全年还可少支出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罚款14.4375万元。  相似文献   

12.
<正>3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其中,在油气油品监管方面有多项调整,处罚范围扩大。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刘明宇介绍,2013年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进行了3万余次检查检测,处罚139座,共124万元人民币。今年将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污石化企业将从严从重处理。汽油中加入清净剂,可清除发动机产生的积碳,清洁发动机燃油系统,改善发动机燃烧环境,有利于在发动机内表面形成保护膜,以达到节油效果,减少排放,刘明宇强调,今年将加强油品清净性的抽查和监管。初定于3月至4月,对年销售量5000t以上、位于人口密集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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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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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中国“长城之父”之称的春秋时期楚长城遗址,因河南叶县马头山风电场项目施工而被毁,损毁长度累计达2.159公里。该项目未按规定向文物部门报批工程设计方案,属“未批先建”。目前,该项目已停工,叶县文物部门对工程处以40万元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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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目前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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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5期《中国环境管理》杂志曾刊登了一个案例;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设备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造成一起事故。当地政府、劳动、环保部门共同对该事故做了调查,但劳动部门却在调查结束后避开环保部门,以安全事故为由先行对该厂处以一万元罚款,环保部门未对该事故进行处罚。就本案的处理结果,文章列举了3种看法:1、劳动部门已经处罚,环保部门即失去处罚权。2、劳动部门即使已经处罚,环保部门也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西关“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本案不适用。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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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锅炉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何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 8条的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也应适用该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 1999)不仅规定了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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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保部公布的检查结果显示,21家问题企业14家分布在河北省,其中唐山市最多,有7家,此外,邯郸市4家,邢台市2家,承德市1家。在唐山市的处罚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是罚款,其中最高金额是15万元,最低金额只有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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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康效益评估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为了提高空气质量改善进程,2013 年国家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文基于空气污染与健康效益评估模型(BenMAP),对人口分布资料、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影响的暴露反应关系等进行了本土化修正,采用“支付意愿法”与“疾病成本法”相结合的方法,系统评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PM2.5 污染变化引起的环境健康效益。研究结果表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PM2.5 环境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如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实现,可以避免城镇8.9 万居民的过早死亡,减少12 万人次住院治疗以及941 万人次的门诊和急诊病例,实现的全国健康效益约为867 亿元/ 年,说明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健康有益性。本文对政府部门开展污染损失评估及制定环境健康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目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逐渐扩大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下称执法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同时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中,执法者根据案情及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条款也大量增加。这势必存在着执法者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就是执法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条款,如“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幅度内,根据案情、违法行为及违法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情况,视情节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形式和处罚轻重程度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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