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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目前我聘请律师郑某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陈某说他也准备到郑律师所在的事务所聘请律师,而且该律师还是郑律师的师兄,水平还更高。请问:我先在事务所聘请律师后,陈某又到同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这种情形下可以吗?读者:夏克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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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2007年7月受聘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做木工,用人单位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同年11月,陈某因工作受伤,经治疗后双方于12月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书》,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3.5万元后再未支付陈某其他待遇,陈某也离开了工地。2008年7月,陈某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于同年11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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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制药原料提取工作。2008年12月6日,陈某在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在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陈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12月27日,陈某以自己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区域内洗澡,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为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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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女,1955年10月出生,于2004年8月首次被招用到一私营企业,企业依法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2005年2月,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2005年10月,陈某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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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就是免费搭车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搭车。在实践中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目前我国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论依据是: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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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笔者对这一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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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武夷山市的陈某交通肇事后,用自己的车将受伤人送医院抢救,由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13日晚,陈某驾驶小客车从高苏坂到景区三菇,行驶到三菇建设银行门口时,将骑自行车的妇女汪某撞伤倒地。陈某在发生事故后,慌乱中对事故现场未作标记,急忙把汪某抱上车送到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勘查,由于陈某救人心切,对现场未作任何标记,用肇事车送伤员,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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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村的陈某半年前失业,再找工作时身份证丢失,找到工作后跟单位讲明了此事。在集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因新的身份证尚未办好,陈某便用同乡的身份证办理了参保手续。后来陈某在工作中被绞断了一根手指。她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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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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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自然人),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大酒店每月支付给厨师长包厨费,厨房工作人员技能、数量、工资标准等均由厨师长自行招用确定。职工陈某于2010年2月被厨师长招用为勤杂工。2011年6月,厨师长以职工陈某工作表现差等理由将其辞退。陈某一纸诉状将大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大酒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在调查基础上认定如下事实: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王某,双方订立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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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6年5月6日下午,韩某因修理汽车从某机修厂到物资科领配件,在返回机修厂途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当年韩某的这起交通事故由其家属和交警部门协商处理,并已按交通事故结案(交警部门裁定:中巴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对韩某进行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3万4596元的损害赔偿),当时未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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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事故发生后的索赔是许多家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来说,适当了解如何实现受偿利益最大化的索赔知识,显得尤为重要。科学选定受诉法院【案例】2011年8月16日,农民工陈某在广东省增城市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由肇事方承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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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邻居张某在一起事故中死亡,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哥哥结婚分家后,未婚的张某与现年62岁的母亲同住,主要收入来源靠张某打工所得,母亲摆小摊赚点零用钱。在协商损害赔偿时,谢某表示法律有规定的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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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公司职工陈某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6月,陈某上夜班时不慎掉入槽钢罐中吸入大量氮气后昏迷不醒。公司将其送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4万多元,但陈某未能苏醒,公司并不再为其支付抢救费用。陈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抢救,但公司称陈某是该公司临时工,除非陈某家属与公司签下"化工公司一次性付陈某家属25000元,无论陈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协议。因救人要紧,急需巨额医药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