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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它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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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南省益阳市河坝镇政府创新乡镇流域管理模式实施"河长制"为例,探究其实施效用。分析了面临的问题:法制保障不足,"河长问责"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河道治理保洁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联动不足;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缺位,未能实现全民管水治水。提出建议: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严格考核问责;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开展治理管护标准化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公众参与河长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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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破解中国水污染治理困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江苏、云南、河南、河北、湖北等地,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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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缺失纵深分析——为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进行的环境行政责任缺失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明确指出"环境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是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通过对企业各类违法排污现象的列举、归纳,由表及里、纵深分析,指出环境行政责任缺失存在四个层面:普遍性责任缺失--违法排污企业行政责任追究缺失,显性责任缺失--环保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隐性责任缺失--"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追究缺失和根本性责任缺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缺失.强调解决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缺失的根本措施是依法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或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地方政府行政副首长兼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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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这个制度是江苏省无锡市处理蓝藻事件时的首创.这些年来,云南、河南,河北等地在治理污染过程中也纷纷效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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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的具体形式——“河长制”的法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在环境保护领域一个名词--"河长"开始流行.这一"职务"肇始于2007年下半年江苏省无锡市开始实行的"河长制",也就是由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党政一把手负责特定河流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来在一些地方又相继发展出了"江长"、"湖长"、"库长","路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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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将河长约谈制写入地方法规,在全省率先推行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创新设立"三个清单"制度,引入科技手段探索"智慧河长"……江门通过在立法、组织、机制、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形成了全民治河的强大合力,全市河流的治理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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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土壤污染环境案件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现象普遍存在,耕地污染需要着重治理;案件所涉当事人农民居多、受教育程度较低;土壤污染刑事案件判罚较为轻缓;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案件的上诉率较高,继而对提升环境审判质量提出了要求。为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土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就此提出加强对农耕土地的治理、探索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责任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体制、设立土壤污染罪名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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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类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及其污染场地的治理是我国履行POPs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NIP)的重要内容。我国POPs废物产生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历史上的企业,企业经过了很大的变革,因而产生的POPs废物及其污染场地不同于现有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特点建立新的责任制度,确立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从我国杀虫剂类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的现状调研出发,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中责任分担制度及原则,提出建立我国杀虫剂类POPs废物及其污染场地治理的"共同责任制度",为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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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5)
我国尾矿库引起的突发事件频发,环境风险居高不下、长期持续、隐患巨大。其原因,主要在于尾矿库环境治理责任不落地、保障不到位、机制不配套,重点从地方政府责任、企业责任、资金技术保障、组织协调机制等层面分析尾矿库治理责任缺失。因此应从落实地方政府及企业的主体责任两个层面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