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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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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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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5年12月被聘为某型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6月车间停工检修期间,王某在车间二号轧机顶部打扫卫生期间被开过来的行车撞下当场昏迷。某区劳动保障局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与某型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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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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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龙烟矿山公司休管科二队职工王某 ,男 ,现年51岁。该同志1969年在龙烟铁矿组建的职工子弟中学“抗大中学”读书时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挖防空洞的劳动不幸被砸伤致残。1971年宣化钢铁公司革命领导小组政治部按照张家口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的指示 ,将王某招为龙烟矿山正式职工。目前王某生活已经不能自理 ,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根据这种情况 ,王某现在能否认定为工伤?该同志情况属历史遗留问题 ,因我们对政策理解不透 ,请您给予答复。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环处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环处 :学生在企业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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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伤待遇问题一直困扰了20年的广州退休女工廖群英,2002年6月10日与南华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廖群英20年前因工受伤而失去右臂,因当时没有确认工伤,也无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来的单位被兼并.接管歇业后,她就一直未能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她诉诸法律,而法院以受伤时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而一次次依法驳回了她要求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请求。廖群英最终能否享受到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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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爱人是甘肃兰州一乡镇卫生院职工,属事业单位编制。2011年12月7日,我爱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被交管部门认定非主要责任。因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我们向他单位要求按工伤处理。但他单位说事业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不能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单位的说法合理吗?甘肃向洪向洪女士: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受伤身亡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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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于2009年3月应聘到某造纸公司做司机,负责拉料送货。2011年1月3日,王某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请问王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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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编辑同志:2001年6月,我厂职工王某正在生产岗位上工作,另一车间的职工李某给别人捎送东西,经过此处时向王某询问找人?因车间噪声较大,王未听到,李便骂骂咧咧地离去?过了约30分钟后,李找到王谩骂,并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电工刀朝王的左眼处捅了一刀,致王左眼球做了剜除手术而成重伤?现李某已被我厂解除劳动关系,公安机关下达了逮捕令(在逃)?王某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 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属工伤?同时我们也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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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6月,杨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1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撞伤,住院治疗,医疗费由某公司支付。后经杨某向其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005年8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6日,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未享受工伤待遇,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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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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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1名职工因工伤右小腿骨折,经治疗恢复拆除钢板后15日左右,在家活动时右脚不慎扭了一下,工伤处又被折断。请问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给予治疗。李浩李浩先生:来函收悉。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第二次受伤是第一次工伤的延续,理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