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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引起争议后被告或被申诉方否定原告或申诉方提出的侵权事实需负举证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见,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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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它是诉讼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并贯穿于整个诉讼之中.而证明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查明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问题的技术性决定了环境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进而决定了环境诉讼中的证明较之一般诉讼中的证明错综复杂、难度较大.因而要求在环境诉讼中采取一些不同于一般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明原则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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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行政案件中必须依法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表明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于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也就有所区别,环境行政诉讼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表现出证明对象的具体特点。一、环境行政行为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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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使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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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由污染引发的环境诉讼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自己所处的弱势地位,很难举证到位以实现诉讼目的,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环境侵权特殊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应该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如何更好地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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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环境保护》2011,(13):14-15
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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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者在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环境行政处罚实际上的停止执行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建议适应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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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虽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亦并非原告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当被告一旦提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原告不能做出反驳,原告就可能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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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证据具有重要作用.收集、制作有效的执法证据是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只有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才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论情况的发生.在此,根据环境案件的执法的特征和特点阐述了收集、制作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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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在执法中如排污收费、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定量综合考核等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一旦发生环保纠纷,需要用法律裁决时,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作为证据,本身就面临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挑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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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权理论是美国学者J.萨克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针对美国政府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低及环境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首次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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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灿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3):142-145
与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但其中存在错误表述,部分制度因为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相应规定较空泛。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因我国环境法中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不能在缺少确实的科学证据证实风险的情况下为行政机构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免除举证责任,该《草案》第五十四条作出风险预防的规定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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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污染物排放超过,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性法律规范作并不相同,因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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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第三方治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背景下产生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强制缔约理论可以为其正当性背书。限期第三方治理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其内容是对当事人课以强制要约义务。因限期第三方治理缔结的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在内容上要包含排污单位本应承担的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其次是在合同订立后要及时备案和登记,最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不得妨碍污染治理义务的履行。拒绝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排污单位要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