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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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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相似文献   

2.
<正>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热"与"冷"海洋生态环境惠益的普遍性决定了国家倾向于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定纷止争。中国《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所彰显的独特价值,以及国家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5.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吴良志 《环境保护》2020,48(3):46-50
法院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而又唯一的作为依法居中裁判者对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环境治理中的这种特殊的"监督者"角色定位有所淡化,有向"规制者"逐渐偏移的倾向。应当注意克服这种倾向,维护法院的"监督者"规范定位。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回归,在坚持法院监督独特性的同时兼顾环保事业特殊性对法院监督的新要求,实现法院监督功能的优化和提升。具体措施包括:打破司法与行政联动的路径依赖,理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遵循职权有限原则,积极回应社会重大环保关切。  相似文献   

9.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损害赔偿制度“重赔偿,轻修复”,伴随着赔偿的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难题,已对生态环境的救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出发,梳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制度进一步构建的现实困境,为其提出优化建议和改革路径,着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启动条件、诉讼范围,建立统一的评估体系,加快推进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1.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   

13.
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响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14.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近十几年来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尚未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问题.环境公益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受制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加之高昂的诉讼成本,"理性人"一般不愿参与.因此,原告胜诉奖励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及专项基金制度成为现阶段打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僵局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5.
欧恒  张琪 《环境保护》2020,48(16):30-34
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16.
<正>缘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映了我国对环境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视程度。此时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由于专项法律均未  相似文献   

17.
2010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状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畜牧有限公司.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公益诉讼人参与了诉讼.  相似文献   

1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认定模糊或面临其他困境都会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完善主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施行以来的7年内的413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正>近期,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迎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王某某污染环境案。该案由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覃谦担任审判长,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育涛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从案件的审理规格也可以看出,我区对环境污染案件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相似文献   

20.
我国广袤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较为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现行立法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存在村民委员会提起的此类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显示出纠结和逃避的态度。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村民委员会有环境保护的职责,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多方面优势,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其现实必要性。本文主张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性,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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