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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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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2.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3.
贵州省作为七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赔偿磋商机制建立、赔偿权利人、赔偿诉讼规则、鉴定评估、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多项创新性成果。重点介绍了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中所存在的经验,并归纳了贵州在试点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案例启动条件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不健全,赔偿资金管理困难,生态修复技术选择难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绿叶》2017,(10)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8月29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推开。加之此前已经明确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方面,有了三类适格主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将可能出现多种索赔主体与赔偿途径。为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文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5.
浅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实施保障   总被引:6,自引:6,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立足于环境资源公共物品的属性,探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角度出发,从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磋商与诉讼程序、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强资金保障、强化法律与公众监督等方面提出关于改革方案配套制度的八条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
林煜 《中国环境管理》2019,11(4):124-131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呈现损害控制型司法模式的特性,该模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常规渠道,救济对象是既成公益损害,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修复及专项整治。诉讼方式谦抑性、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事后性,为此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了理据。本文运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框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等关联性客体也应纳入其中,而损害控制模式这种事后治理方法存在短板。基于此,应将公益诉讼的视角回溯至事前,大力倡导风险预防型司法模式。风险预防模式与损害控制模式属于二元协同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补强与优化功能。根据风险预防模式的救济观,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全方位构建程序规则,以实现公益诉讼的前瞻性价值。  相似文献   

9.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10.
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西北地区面临着加速经济发展与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的双重课题。但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与企业重发展、轻环保,造成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通过分析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试点的实践经验,从明确诉讼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实施诉讼和磋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提出我国西北地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审视现有规定均未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但这两个诉讼同属环境私益诉讼,而法院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构成要件事实时,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故探究二者的关系确有必要。基于这两个诉讼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故当权利主体都提起这两个诉讼,应采取"因果关系共同审理"+"损害额分别认定"的合并审理模式。当权利主体先后提起这两个诉讼,应认可前诉判决中对于相同事实的认定,于后诉具有扩张适用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2007年,德国制定《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扩大了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义务人的预防责任,完善了公民参与制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程序,赋予了环保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破坏和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完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确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正>新华社今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  相似文献   

15.
费梦彦 《四川环境》2021,(2):225-229
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2018年1月发生了"桑吉"号油轮撞船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虽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处理事故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显露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及关系不明晰、评估鉴定机制不健全、赔偿和修复制度不足等问题。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路径在于:厘清海洋生态环境概念,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尺度等对策。  相似文献   

17.
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被告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在立法上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赋予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不少专家学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进行了积极探索,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其中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只要纳入到侵权法进行调整,就可以实现全面救济。然而侵权法的私法局限性、找不到具体侵犯的权利支撑及其民事救济预防性责任的不足,使得民事救济论这条道路走不通。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充分救济需要在多部门法配合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恢复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促进了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发展,但是现有立法对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规定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与管理上都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平台公开信息等手段加以规制,以发挥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20.
发展和完善环境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谷德近 《绿叶》2011,(1):59-62
环境司法实践中常常见到,一方面是对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补救此弊,需要在违法检举、环境诉讼、公私损害赔偿、损害评估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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