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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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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在《山东环境》杂志 2 0 0 1年第 1期发表了《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一步与读者进行讨论。主要谈一谈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实践工作中的体会。关于法学界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两种不同观点 ,笔者一直是坚持第二种观点。(一 )从立法指导思想和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规定的原意来看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中规…  相似文献   

2.
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环境民事纠纷在权限范围上的分工.通常可将其分为法院主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三种形式.对环境民事纠纷的法院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仅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以下简称“环境行政主管”)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并将本文所称的“环境民事纠纷”限于因环境污染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不包括环境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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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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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程序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或者说有一定的立法不严谨,又无专门法规或规章进一步细化、明确,从而使法学理论界和环保工作者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近年来,法学界和环保实践工作者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环保行政部门是否应当被告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但一直未有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和实践中的统一。自从我国《行政诉论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日愈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加快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步代,并制定一些专门法规,以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新形势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把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有关法律属性等原则问题在理论上讨论清楚,取得实践上的统一,以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6年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全国具有先导作用。全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 存在很大的差异。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体会,对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等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有关环境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及环保工作者的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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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作者鲍学杰在《论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本刊 2 0 0 1年 1、3、4期 )一文中提出的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建议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本文作者于言午、齐学坤在同意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欢迎读者和作者继续来稿 ,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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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一01 9700613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环境管理/吉林省环保局一1996,(3)一17一21 环信X一76 目前“民事行为论”和“无效论”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如何发展的重要因素。以《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为论据,针对上述错误认识进行分析和批驳。提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活动范畴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无效”活动而是具有行政公定力或行政法律效力甚至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有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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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事故的增加 ,环境纠纷急剧上升 ,逐渐成为全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处理环境纠纷已经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环境纠纷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生态破坏导致的纠纷。1基层环境污染纠纷存在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部门行政调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抚顺市顺城区和东洲区1995~1999年度环境信访统计表中的无一赔偿案例调解成功。这是因为一方面环保法规、条例没有详尽的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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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红艳 《沿海环境》2002,(12):26-27
沿海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对环境污染纠纷调处中常常碰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即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若发生赔偿污染纠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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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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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并分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主管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的缺失,提出如果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对此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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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蔡守秋目前存在着一种“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的倾向,并且有的人认为这种倾向符合立法意图。笔者认为,应该重视、加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工作,不宜将“轻视、削弱乃至取消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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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的应用。鉴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流动性、交叉性等特征,应确认环境行政诉讼专属地域管辖和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应正确界定行政补偿与行政侵权赔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对举证责任另作特别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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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1995,(10)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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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现有两类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产品,发现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非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两个领域均存在海洋生态损害承保范围界定不清、赔偿金额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下海洋生态损害的可赔偿性问题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规则的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还需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金额的合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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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了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指出应当同时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环境权;明确和界定了“救济”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环境权救济法律制度包括 环境民事救济法和环境行政救济法两大部分。而前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民事排除和环境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后者又可分为环境侵害的行政排除法、环境侵权损害的行政补偿法、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法、环境行政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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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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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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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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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逐步加剧,公民的环境意识逐步得到提高,因而环境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及时、准确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成为我国环境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对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仅靠环保部门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存在许多弊端.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挥法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外,还需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新的审判机构——环境法庭.目前,环境案件的处理大多是由环境保护行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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