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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策略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状况。由于区域环境污染具有跨界性,在环境规制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关系。根据地方政府间环境规制博弈呈现出的长期性和动态性,基于演化博弈理论探讨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决策的演化过程。建立了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分别研究了未引入约束机制和约束机制下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及其影响因素,根据复制动态方程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行为演化规律和演化稳定策略。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策略不会受到政府间外部效应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成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执行环境规制行为的处罚力度、政绩考核体系中环境质量指标的权重系数、地方政府执行环境规制的污染排放削减量以及不执行环境规制的污染排放增加量,是影响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决策的重要因素。在未引入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通过权衡环境规制收益和环境规制成本进行策略选择,当环境规制净收益为正时,选择执行环境规制的地方政府数量会逐渐增加;当环境规制净收益为负时,选择执行环境规制的地方政府数量会逐渐降低。缺乏约束的地方政府很可能陷入环境规制决策的"囚徒困境"。而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引导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决策向"帕累托改进"的方向演化,通过降低环境规制成本、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力度以及提高政绩考核体系中环境质量指标的权重系数,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高效执行。  相似文献   

2.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3.
当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对企业实施规制,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龙头企业的经济利益冲突时,政府的规制行为与规制效率是否会受龙头企业影响?已有的研究较少涉及这一公共管理的重要问题。本研究从环境规制视角出发,基于1999—2013年的中国31个省级层面的面板数据,结合工业企业数据库微观数据,在省级层面实证检验了当存在利益冲突和规制能力约束时,区域环境规制水平是否会受到龙头企业以规模衡量的能力影响;如是,其方向和机制又是什么。本文研究发现:(1)龙头企业规模越大,区域环境规制水平越严格;(2)龙头企业规模对区域环境规制的影响主要通过两种路径实现,一是龙头企业所在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行业的区域经济地位越重要,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二是龙头企业在所在行业的经济地位,某企业在行业的比重越高,越容易引来政府的环境规制关注;(3)龙头企业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间关系是政府有限环境规制能力有效运用的结果,当政府规制能力不足时,政府在规制中会"抓大放小",重点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环境规制;随着政府规制能力上升,企业规模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的正相关关系不仅回归系数会逐步下降,而且会在统计上不再显著;最终,当政府掌握充分的环境规制能力后,企业的规模可能会在降低区域环境规制水平上发挥一定作用。本文的研究结果证实当政府与企业存在利益博弈时,政府的利益首先得到满足,仅当政府的利益得到满足后,企业才可能利用其实力影响政府规制以获取规制利益最大化。本文的研究一方面消除了"政商勾结"污染环境的忧虑,另一方面也提示要严格限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利益诉求范围。  相似文献   

4.
研究公众参与雾霾治理和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策略选择对于"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基于一个公众以健康损失和迁徙损失为代价要求地方政府规制污染企业减排的"公众不参与,政府不规制"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然后引入中央政府环保督查和公众参与第三方监管,构建中央-地方-公众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模型收敛于理想"合作"演化均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政府能够以环境行政管制调控地方政府不规制行为与动机,公众参与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以改变地方政府理性预期为前提,系统能够实现"中央给压力,地方来推动,公众都参与"理想演化稳定均衡。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策略影响公众第三方监管可完全替代中央政府行政管制作用,有助于形成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政府"中梗阻"问题的共同制约机制。新时期,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中国环境管理需要形成生态文明理性预期,建立环保督查长效机制;强化地方治污监督责任,落实企业主体治污责任;保障公众参与法律途径,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目前中国生态补偿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其法理研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对政策和法律层面运行逻辑的混淆,公法原理与私法原理的杂糅。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均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了政策和法律视角的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原理,并以公法和私法原理解释其制度逻辑,从而探寻法理基础。生态补偿政策的异化根源于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目前以"项目制"行政拨款和治理方式为基础,地方将中央拨付的补偿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后收到环境保护实效的同时,消解了中央拨付资金的意图。在法律层面,生态补偿并未产生规制行政权力以及调节私人利益的制度效果,导致法律调节长期被政策所主导,处于"失语"状态。生态补偿的法理探讨应当区分公法规制与私法调节的范围,在公法层面确定规制行政权力的基本理念,拓展行政补偿的理念与实体制度范围,并将其应用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中;私法层面,应当在遵守公法设立的管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承认一定良好程度的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进一步发掘合同法、物权法以调节个体环境利益的制度空间。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方面,政策层面的生态补偿应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地方或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空间,法律层面应以立法为核心,行政补偿进一步精细化,私法相关制度应体现"绿色"理念。政策与法律双重维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各自发挥功能,避免出现互相交织的局面,同时也为正在推进的《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生态文明建设表现为环境善治的塑造过程,离不开政策理性设计和环境合作共治的善政引导。环境税是国家创新环境政策和重构环境伙伴关系的制度产物,其实效效果取决于税制的科学设计、税权的自主实施和税政的环境优化。我国环境税法设计以践行税收法定和地方自主双重原则为出发点,赋予了地方较大的征管自主权和完全的收益自主权,但在后续实施阶段,存在着如何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力与环境善治目标严密契合的问题。以地方的现实运作来看,一方面地方在具体税额确定、环保标准设定以及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增加等方面享有自主决定权,但该项权力行使要么处于静默状态,要么潜藏隐性风险。如在具体税额确定问题上,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要么对特定污染物加以从重征收,要么实行区域内分类、分档征收,要么采取渐进性加重征收的模式,难以规避地方之间的邻避政策效应。另一方面,环境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但大部分省级政府仍保留一定的环境税收入,呈现出倾斜共享、平均分配以及纯地方所有三种收入划分模式,而且现有的环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本文认为,良好的环境税制度应秉承"环境善治"而非"财政增收"的立税初心,遵从环境税的税收机理和税权效能。高效的环境税实施机制应协调好"规制自主"与"财政自主"的功能向度,处理好"地方自主"与"中央集权"的关系,促成自主权能充分的地方与监管协调有力的中央的合作治理。优质的环境税外联环境应明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促成整体税制的生态化转型,在法域范围内实现财税体制与生态体制二元改革的协同化和整合性。  相似文献   

7.
环境是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应当走出"全称命题"与"重自然轻人类"的关怀偏好,通过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来解决环境问题。社会结构内的利益诉求是基本的社会行为,环境利益是环境时代的利益形态,环境利益的分配是环境法学的规范性关怀。论文基于中国社会转型背景,针对目前环境法的研究现状与理论瓶颈,认为环境权利体系的型构需要环境利益的法律结构塑造。在此理论预设之下,采用规范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解构"环境"的概念来明确"环境利益"的精确概念,认为环境利益由自然禀赋与人为创造两部分利益形态构成,环境利益呈现的是一种区分的利益形态,而不是泛道德化的利益请求与公共利益的大词哲学。环境利益的规范性法律构造包括环境利益的公平表达平台与机制、环境利益的价值衡量与法律确认过程、环境利益保护与限制的法律制度关联和环境利益矫正失衡与社会化增进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随着全球化推进,各国开始不断消减贸易壁垒,环境规制程度跟着提升,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规制相关政策执行者,国家的环境治理直接受到其环境规制策略影响。论文围绕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导致的环境规制失灵问题,采用变截距GLS方法和Hansen提出的"门槛回归"模型,并利用我国29个省级单位2000-2013年面板数据,将地方政府竞争作为门槛变量,分析在不同门槛值下地方政府竞争、区域开放对工业环境规制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财政收支分权和贸易政策对这种影响是否存在积极或恶化作用,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实现环境有效规制。研究表明:在样本期间内,财政收入分权度较低、财政支出分权度较高、贸易开放度高、金融开放度高和制度环境不完善的地区,地方政府竞争对工业环境规制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全国和东部地区地方政府竞争对工业环境规制呈边际递减的促进作用,中部地区表现出地方政府竞争对工业环境规制非单调性,西部地区存在对工业环境规制呈边际递减的抑制作用。总之,样本期间内地方政府竞争程度有助于全国和东部地区环境进行有效规制,中部地区跨越门槛值后环境规制失灵,西部地区则存在较严重环境规制失灵问题。为了规避环境规制失灵,我们应提高外商投资的进入环境门槛,地方政府在治理环境时,应削减对自己地区的行政垄断,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并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来承担环境规制的财政支出责任,不断降低地方政府恶性竞争导致的环境规制失灵。  相似文献   

9.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博弈是当前中国转型发展的必然表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主体行为的博弈性是现阶段中国式分权的必然结果。本文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源雾霾治理为研究对象,提出中国式分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框架下雾霾治理的基本假设,尝试从环境规制执行视角对中央指导、地方响应和企业执行的理想化"合作"博弈提出解决方案。以此构建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三方非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借助数值模拟技术对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实现理想演化博弈均衡的政策工具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央环保督查行政管制、"奖优罚劣"的专项转移支付、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处罚和环境保护税收留地,这些环境规制政策工具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雾霾治理集体行动中存在的目标不一致性问题。具体来看,中央环保督查强化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在专项转移支付和环境税收收入"奖优罚劣"的规制刚性。三种政策工具的组合使用使得污染企业走向执行减排的演化稳定策略,而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监管。将环保履责不力的政治损失纳入地方政府效用函数,震慑于中央政府政治处罚,监管成为地方政府的演化稳定策略,而环境保护税收收入全部留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地方政府政治损失。进一步研究表明,对于治理成本的预期是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治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为了实现雾霾治理理想演化稳定均衡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需要增强中央环境管理集权,避免地方环境规制失灵;扩大中央环保支出范围,建立地方减排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保履责,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支持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引导公众第三方监管。  相似文献   

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落实最严格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通过分级隔离污染行为维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然而,饮用水水源地作为自然与人类的生命共同体,带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身份,依据僵硬而统一的格式化规范建设保护区,不符合当代讲求社会利益兼容和改革成果共享的治理原则。在包容性发展概念下审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其技术标准体系采用管道式观察方法,掩盖了水源地地质与人文特征,使管理机构不能完整、准确地吸收信息,降低了立法对规制对象初始值的敏感性,产生立法路径偏差。其规制手段采取一刀切式的居民搬迁和企业关停,忽视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共生群落关系,不仅增加了保护区建设成本,也不利于探索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行政机构职权分配上的交叉混乱,致使责任主体不明,增加了处罚失当的风险。为优化制度运行机制并提升法律实施效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应当汲取包容性发展的能量,扩大水源地特征的关注范围,制定个性化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水质标准。区分环境增益性行为与环境损益性行为,以行为清单为依据进行多样化的行政补偿和行政奖励。行政管理上逐步向单一主体过渡,发挥组织集中控制优势,并建立立体监督追责体系加强对污染行为和政府行政的双向监督。最后,通过创设多元主体参与的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帮助政策落地。依此路径调整,能够进一步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合作-服务"型的包容性发展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11.
环境规制是实现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合理地划分环境管理权力是夯实环境规制减排绩效的制度基础。厘清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优化环境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将环境规制、环境分权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05—2017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显示:①环境规制是抑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分权、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环境行政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则表现为负向作用。②环境事务管理权力的下放将恶化环境规制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效应,引发“绿色悖论”效应,其中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的影响尤为突出。③从区域层面来看,中西部地区环境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引发的“绿色悖论”效应显著,而东部地区则不显著。④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随环境分权程度的变化呈现出门槛特征。伴随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由“援助之手”转为“攫取之手”。因此,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分权策略。一方面,环境行政权力应适当下放,而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权力要逐步上移;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自由裁量空间,加大农业环境考核与监督力度。同时,建立长期动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地方性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分析,阐述了地方排放标准在促进"两高"行业节能减排、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三个转变"的历史时期,地方排放标准是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13.
海域征收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公益征收行为,公共利益之考量必然成为海域征收中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无论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尽管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征收必须始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或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海域征收实践中又缺失有效的程序规制和司法监督,极易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征海"决策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海域增值利益、侵害海域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域征收既缺失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的具体立法界定,又缺少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制。因此,在法律层面解决对公共利益语焉不详并辅之以必要程序规制,是从源头上阻断政府部门非法征海、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选择。基于我国当前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界定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域外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立法例的考察,提出完善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路径:对公共利益内涵化基础上,采取渐进立法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类型化以明晰其外延范围;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征收审查委员会,改变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主体不清或由行政权主导海域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遵循正当程序要求,确立并完善海域征收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海域征收决策公正透明的程序化保障机制。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海域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可行立法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4.
绿色发展效率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政府主导的中国经济发展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竞争和环境规制是影响绿色发展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文章在识别地方政府竞争、环境规制对于绿色发展效率的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基于2001—2015年中国30个省级区域面板数据,利用SBM-DEA方向性距离函数测算了包含能源消耗与非期望产出的2001—2015年省级区域绿色发展效率,并使用动态面板GMM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环境规制对于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环境规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正向推动作用。地方政府竞争对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抑制作用,地方政府间的经济赶超、官员的晋升激励,导致地方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更快地发展经济。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的共同作用对于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具有抑制作用,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更多地选择了更快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经济发展的质量,破坏了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在经济赶超与环境规制之间的选择摇摆不定,导致地方政府的政策不具有持续性,进一步导致绿色发展效率在一个低水平上持续波动。东、中、西部地区均存在由于地方政府竞争所引致的环境规制力度不足,环境规制政策存在着波动性,进而抑制了绿色发展效率的提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引导建立起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地方政府竞争制度,加强环境规制的力度,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鼓励企业发展绿色技术,提高绿色发展效率。  相似文献   

15.
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环境规制研究也是当前资源环境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根据政府赋予被规制对象自由裁量权空间从小到大,可以将规制工具分为纯粹政府规制、元规制、自我规制、无约束的自由四种类型。既有研究对传统的纯粹政府规制工具给予了大量的关注,相比而言,对元规制和自我规制等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关注相对较少。已有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主要从俱乐部物品理论、制度主义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视角出发,探讨自愿型环境规制的供给和需求问题。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作为一种俱乐部物品,实践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克服企业的“搭便车”行为。现有的实证研究分别将自愿型环境规制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分别探究①自愿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绩效和经济创新绩效的影响,以及②企业参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内外部动因。对比国内外文献我们发现,目前基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非常欠缺,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环境规制领域具有长期使用纯粹政府规制工具的传统,自愿型环境规制的实践较为欠缺,目前在中国实践较为广泛的自愿型环境规制工具仅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化工行业的“责任关怀”体系。最后,本文基于现有对于中国自愿型环境规制研究的不足,展望了未来研究可能的方向。我们认为既有对于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更多关注对企业绩效的因果效应,而对其如何影响企业绩效的因果机制识别不足;此外,现有文献很少将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纳入自愿型环境规制的研究领域,未来的研究应当多从这两个方面着手深入。  相似文献   

16.
外部性与公共产品是环境规制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点各国实行了包括税收、补贴、市场交易、行政强制等在内的多种规制政策,各种政策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和政策效果,需据实选择。我国现行的环境公共规制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公共规制手段过手单一,政策效果难以保证;环境保护收费制度不完善。政策效果受限;环境保护税制不健全,导向作用不突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尚处手试点阶段,作用空间太小。为了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目标,需要进一步构建并不断加以完善多元化的环境公共规制体系,即:改革环境收费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现行税制,发挥税收的环保导向与激励作用;综合利用财政激励机制,扶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全面推行排污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7.
当下中国的环境抗议呈现一系列"中国特色",表现在:当其他地区的环境问题形成以市场攫取为主要根源时,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当其他地区的环境抗议以市场为主要对象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当其他地区的环境抗议表现为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独立表达诉求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表现为向政府呼吁环境诉求;当其他地区表现为以积极主动的进取型抗议进行环境问题协调的时候,中国的环境抗议多作为消极的回应型抗议。环境抗议的特色与环境问题的形成逻辑密切相关,其根源在于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结构中,市场强势、权力错位与社会弱势。环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失衡,最终导致了系统性的环境危机。重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系统平衡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推动社会的生产。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公民社会的设想难以实现,而从生态政治学出发,吸收卡尔·波兰尼的社会反向运动思想,借助国家权力系统的重构,反过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谋利取向与自律性市场的逐利本性并最终打造能动社会成为可供借鉴的思路。能动社会的发育以国家系统为依托,统合多元主体的利益,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并最终实现国家-市场-社会的系统平衡。经由能动社会推动社会生产并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的思路,可以为解决中国情境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提供启发。  相似文献   

18.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19.
绿色已成为新时代矿业发展的主基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矿业提出了新要求,环境规制强度影响矿业绿色水平的短期效应,环境规制结构决定矿业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基于2001—201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采用EBM模型定义的方向性距离出数(EBM-DDF)方法构建GML指数来衡量矿业绿色水平。采用动态面板模型和系统GMM估计方法,检验环境规制对矿业绿色发展的直接和间接效应及其传导机制,并重点考察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环境规制对矿业绿色发展的异质效应,探索构建矿业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发现:(1)环境规制强度与矿业绿色水平之间存在"U"型非线性关系,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矿业绿色发展表现出先抑制后促进的直接效应。(2)技术创新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矿业绿色水平具有"U"形间接调节效应,技术创新仅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越过拐点后促进矿业绿色发展,能源消费结构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倒逼作用显著。经济发展水平学矿业绿色水平之间存在"U"形关系,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提高环境规制强度才有利于改善地区环境质量。(3)东南沿海地区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矿业绿色水平存先抑制后促进的作用,而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影响不显著;中西部内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环境规制并不能促进矿业绿色发展。因此,政府要合理选择环境规制类型,因地制宜地设定环境规制强度,增强绿色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能源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实现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相似文献   

20.
合同环境服务(ESC)模式正在成为我国环境政策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工具,其实质意义在于公共性视角,即将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的第一目标。我国对合同环境服务公共性的相关研究主要有三条不同的进路:一是以"公民环境权"为核心追求的法学途径,主要集中于"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环境行政合同文本以及执行的相关监督、参与、法律保障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二是以公私部门合作治理为研究重点的公共管理学路径,主要以合同制治理环境公共事务的公共行政伦理及其制度化规制为研究热点,涉及的相关互动主体主要以政府—涉污企业—合同环境服务商—公众等,多元化、常态性的公民参与构成这一途径公共性的典型特征;三是以寻求合同环境服务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为目的的环境服务产业学相关研究的路径,它将合同环境服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政府等相关主体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对环境服务产业的扶持等构成了这条路径公共性的主要内容。在本质上,这三条研究进路的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但是围绕合同环境服务发挥作用所配套的制度、机制、程序、技术等支持需要依靠深入的改革去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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