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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反动统治阶级不顾人民死活,随地开挖渗井、渗坑、渗沟,排放各种有害污水和工业废水,致使许多城市“渗坑遍地,污水横流”,严重污染地下水源,对人民健康造成很火危害。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健康,重视改善和保护环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渗井和渗坑,保护地下水源。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中明确规定: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均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废井)之中,以保护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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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个别排污企业私设暗管进行偷排的行为十分猖獗.由于私设暗管偷排行为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监管和处置起来难度非常大.2011年9月,福建省闽江流域发生了由于上游企业通过暗管排污而造成大面积死鱼的污染事件.但是企业只承认利用暗管排放冷却水,否认排污.由于取证等方面的困难,这一污染事件迄今尚无处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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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陈英姿;胡宁【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成都市民陈伟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局案【主要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述行业】钢化玻璃加工业【关键词】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二次违法;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案例概要】个体工商户陈伟因存在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的二次违法行为,被成华区环保局依法作出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伟对成华区环保局顶格处罚不服,遂将成华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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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它成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环保部制订的有关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规章中,对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多种行政措施。但这些"组合拳"式的行政措施如何适用,对环保部门来说存在诸多困惑。为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作为特别法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环保部配套规章涉及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合理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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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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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 ,人类社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 ,在各种措施当中 ,强调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有鉴于此 ,我国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 ,除“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少数罪名外 ,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 ,而没有以危险犯作为处罚对象。这就是说 ,只有当危害环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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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五金厂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件,五金厂经营者植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业内专家表示,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规定,依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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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抑或“改进”——环境行政拘留设置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新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处罚种类"中明文增加"行政拘留",从而被误读为创设了中国环境行政处罚的新型罚种,然而通过对于环境行政拘留立法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规定仅仅是一种"改进"而非"创设",并且在展现亮点的同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盲点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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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浙江省乐清市两家非法电镀厂,通过地下渗透或直排的方式非法排污,冯某等9各相关负责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高额罚金。当地环保局组织现场旁听的50余家重点污染企业负责人在亲眼见证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后,不由地发出一阵阵惊叹声,深受震憾。自去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各地不断创新环保宣传形式,警示污染企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如今,四易其稿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也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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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讨论
地下水污染:谁之过?
如果像化工企业这样的排污者向地表某条河流或某个湖泊排放废水的话,人们可以比较轻松地表达他们的抗议,比如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可是,如果这些排污者偷天换日,将废水通过渗井等方式排入地下,恐怕民众就轻易地被蒙在鼓里了.
拿地下水污染这一话题来说,今年上半年就足以赚足眼球.2013年春节期间,一条"山东潍坊许多企业将污水排到1000多米的水层污染地下水"的微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消息的可靠性暂且不论,但是这么一条简短的微博内容却弄得人心惶惶,这足以证明民众对地下水污染的恐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2月到3月,环保部门在40天内出动了7万多人对华北地区的2.5万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进行污水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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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进日“洋垃圾”犯罪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主权的维护和对进口“洋垃圾”活动的管理。这些规定是我国用以打击各种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新《刑法》对进口“洋垃圾”犯罪的规定包括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界定;实施进口“洋垃圾”犯罪的主体;对进口“洋垃圾”犯罪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分述如下: 一、进口“洋垃圾”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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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佛山禅城区某工厂负责人应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审理终结。被告人应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十倍以上、重点管控重金属超三倍以上或通过暗管、渗坑等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