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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     
本期讨论 地下水污染:谁之过? 如果像化工企业这样的排污者向地表某条河流或某个湖泊排放废水的话,人们可以比较轻松地表达他们的抗议,比如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可是,如果这些排污者偷天换日,将废水通过渗井等方式排入地下,恐怕民众就轻易地被蒙在鼓里了. 拿地下水污染这一话题来说,今年上半年就足以赚足眼球.2013年春节期间,一条"山东潍坊许多企业将污水排到1000多米的水层污染地下水"的微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消息的可靠性暂且不论,但是这么一条简短的微博内容却弄得人心惶惶,这足以证明民众对地下水污染的恐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3年2月到3月,环保部门在40天内出动了7万多人对华北地区的2.5万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进行污水排放.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在建核动力堆的数量与装机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与我国大力发展核电的形势相比,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核法律,核安全监管模式相对落后。监管规范碎片化、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内容不完善的现状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而《核安全法》在核能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是处理该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未来起草《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同时,进一步指出《核安全法》应当保障核安全独立监管。  相似文献   
3.
环境法学研究过程中的"泛道德化"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与环境法实践相脱节,另一方面,环境法理论建构中所依托的各种道德理论本身也难以保证长久的科学性,故以道德分析为环境法逻辑起点产生的"创新性"理论在诞生之时就可能"先天不足"。因而有必要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进行研究,避免以道德诉求作为分析起点,在明确环境法价值、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坚持法律工程研究的进路,从"环境损害"这一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入手,运用法律规划理论,对预期社会效用的实现进行理论体系建构,进而为环境法目的的实现路径作出可操作性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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