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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5,(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包括党内法规之治,还包括国家法律之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两者的衔接和配合。近些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党政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开展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试点,环境保护部也认可了这一环境法治理念。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联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该办法追责对象涉及面广、层级多;追责的事由广,针对性强;责任宽严相济,程序严格;强调相互协作,公正追责;追责具有终身性,警示力强。办法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的衔接和互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有关科研院所应当加强研究和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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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3)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受到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内部到社会公众的全面关注。为了追究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在环境法律之外,中央与地方出台文件规定了多种环保问责制度。环保问责制度的法治化首先面临是否予以法律化的问题。而一项制度(或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具备制度普遍性、客观性、稳定性的内部条件与完善的配套制度、坚实的实践基础以及良好的法律修订时机等外部条件。生态环境领域按日计罚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化经验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些理论条件。据此,现有的非法定问责制度并非全部具备法律化的条件,部分问责制度无需进行法律化,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予以完善即可;而部分问责制度已经具备法律化的内部条件,还需通过进一步实践检验与配套制度的完善才能予以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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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治理中,环保督政制度是确保地方党政切实履行环保职责的重要制度。新时代以来,我国环保督政制度的关键抓手是:强化地方党政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的环境指标权重和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在内在功能上形成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对地方党政的环保履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应该加大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权重、建立合法的地方党政环境治理行政容错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问责党内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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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为了应对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而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它不仅要求政府要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担责,更强调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017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案适用了党政同责制度,取得了很大治理成效,但是也表现出党政同责的法律地位较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不对称,以及追责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从生态法治层面提出强化党政同责的适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要一致、完善党政同责的追责程序等建议,进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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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6)
政府环境失灵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重要成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的发布有助于扭转我国"重经济责任、轻环境责任,重企业责任、轻政府责任"的局面。《办法》规定了追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后果,但仍应在外部问责、损害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评估、被追责干部复出机制及具体工作步骤等方面进行完善或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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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内容,这是本次《宪法修正案》的一个突出亮点。应当认真研究生态文明入宪对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影响,并作出部署安排以全面落实。一是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入宪的主要内容,二是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入宪的重大意义,三是科学合理安排生态文明入宪后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在制定新法方面,建议制定生态环境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地法等。在修改法律方面,要抓紧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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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建核动力堆的数量与装机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与我国大力发展核电的形势相比,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核法律,核安全监管模式相对落后。监管规范碎片化、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内容不完善的现状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而《核安全法》在核能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是处理该法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未来起草《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同时,进一步指出《核安全法》应当保障核安全独立监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