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将原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但从基层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实践看,一些企业建立起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相似文献
2.
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新安法将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
为一名基层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新安法的出台,对今后安全生产监督如何紧紧围绕“基础工作上水平,日常工作求规范。特色工作有突破,创新工作争一流”的目标,如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得更好,有着10年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南通海门市常乐镇政府副镇长江兰英,深有体会。 相似文献
3.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1995,(4)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相似文献
4.
5.
我国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我国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体现,例如在《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一些相关的安全法律和法规等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均有一些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特别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实施企业级的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如《安全生产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充分贯彻执行了"三同时"规定,才能将其建设项目的不安全因素和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消灭在正式投立之前,尽可能地做到本质安全. 相似文献
7.
8.
<正>"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消除了以前过分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方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安法,由原来的97条变为114条,增加了17条。从结构、内容来看,新安法符合国际安全生产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体现了中国安全生产问题的实际;从幅度上看,修改涉及70多个条款,修改幅度之大,已经达到修订的水平,这既说明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之大和要求之高,也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相似文献
9.
10.
<正>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1.
韩瑜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5,(2):41-42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党和政府的一贯宗旨。个体防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防护装备(俗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个体防护装备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个体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相似文献
12.
13.
14.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麻木不仁,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不负责任的五种表现一是有些煤炭企业领导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言行不一,口头喊安全第一,文件写安全第一,会议讲安全第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坚持安全第一,忘记了自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觉不自觉地把安全工作让位于其它工作。特别是当 相似文献
15.
16.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握好“四个结合”,落实好“五条措施”。处理好“三个关系”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相似文献
17.
18.
19.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又详细罗列出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条职责. 相似文献
20.
赵正宏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3,(6):28-29,32
员工对作业场所有知情权和建议权【案情】一名打工妹到一家制鞋厂打工,感到车间里的气味很难闻,就问老板:“这气味有没有毒?”老板回答说:“没有毒。”打工妹又问:“能不能装个排风扇去去味?”老板不耐烦地说:“这个不该你管,以后少说话多干活。”一年后,该打工妹出现身体不适,经确诊为苯中毒。试问此案中老板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哪条规定?【回答】《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打工妹对工作场所的不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