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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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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维松 《劳动保护》2002,(12):32-33
不久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结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洼村农民常伟1998年11月20日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常伟各项损失163321.62元。1998年7月7日,被告枣庄市星辰建  相似文献   

2.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结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洼村农民常伟1998年11月20日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常伟各项损失163321.62元.  相似文献   

3.
(本刊讯)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雇主与死亡雇员之间的人身保障合同纠纷案,本案的雇主——采石厂老板马某,用扣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枣庄市山亭区农民李某,2000年8月起在马某的采石厂从事繁重而又高度危险的开山采石工作,工人们都知道老板马某每月都扣除他们一部分工资为他  相似文献   

4.
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且应让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诸多用工单位不依法执行 ,结果一旦惹上官司 ,往往会吃大亏。近日 ,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2 1岁的原告梅英诉称 ,她是来自四川的打工妹。今年 3月 2日 ,她来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艺品厂当冲压工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亦未为原告办理有关工伤保险手续。半个月后一天晚上 ,梅英在操作机器时左手被轧 ,造成骨折 ,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事故 ,开发区劳动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但双方对工伤待遇问…  相似文献   

5.
《安全与健康》2005,(9S):13-13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雇主与死亡雇员之间的人身保障合同纠纷案,本案的雇主——采石厂老板马某,用扣雇员的工资为雇员投保,受益人却写成了自己,法院最后判决马某赔偿因未给原告投保造成的损失30000元。  相似文献   

6.
《中国劳动科学》2009,(12):49-51
案情介绍 李某(系周某家属)向法院起诉某市丰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诉称,周某进该被告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周某因工死亡,被告不予补偿,原告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周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08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原告振兴公司于2009年2月向被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申请为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告知振兴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应一并办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参保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工伤保险。振兴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单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8.
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进被告处上班,26日下午原告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伤势严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多,且造成严重残疾。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3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尚未立案,同年6月13日,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对于本案,法院是否应受理?  相似文献   

9.
从1953年到2013年,《劳动保护》杂志已经走过了60年,这本杂志始终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关注和关爱!作为《劳动保护》杂志的一名普通作者和基层法官,我对《劳动保护》杂志创刊60年表示祝贺! 我与《劳动保护》杂志的初次接触始于1998年.1998年11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民常伟在建筑工地打工时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某建筑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3 321.62元.作为这起案子的第一个承办法官,我感觉到这起案子从仲裁到诉讼,常伟虽然最终成功维权,但南于法律知识欠缺而走了很多弯路.国家劳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企业、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上还需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 李某2005月7月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12月,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却以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月7日,李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林某就职于某公司,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林某于2010年3月5日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为林某申报工伤,林某于2010年5月7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7月7日同意认定原告为工伤。  相似文献   

12.
原告 :彭某 ,男 ,长汀县水泥厂临时工被告 :长汀县水泥厂被告 :赖某 ,长汀县水泥厂租赁经营者案由 :追索抚恤金纠纷[案情]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1979年2月始 ,原告彭××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 ,未参加工伤保险。1996年1月1日 ,被告赖某取得长汀县水泥厂的承租资格 ,赖某在租赁经营期间 ,原告继续在该企业做工。1997年4月10日零时许 ,原告在上大夜班时 ,发现生料库的石粉从粉库流出量太多 ,将会造成设备不能运转。原告在前往关闭小推拉门时 ,左脚踩入旋转中的螺运机“观察口”中 ,造成原告左膝以下…  相似文献   

13.
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售提成;被告每月15日支付原告该月底薪,按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规定日期支付本月销售提成,薪金发放均采用银行代发制。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维松 《劳动保护》2002,(10):75-75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辛召村农民李宗信于1999年8月到枣庄市东方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水泥包装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1月8日晚,李宗信在车间打扫卫生时,被刮板机皮带切断右手拇指。李宗信受伤后,先后在枣庄市立医院、山亭区原辛召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医治,其中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  相似文献   

16.
王玉信 《劳动保护》2000,(1):28-28,29
1999年10月10日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在一次修路放炮中不慎眼被炸成伤残7级 ,花去医疗费上万元 ,当他在他人的指点下 ,聘请了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时 ,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谢老汉不但官司没有打赢 ,相反又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00余元。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 ,请看来自法院的纪实。诉 ,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 ,丧失了胜诉权。因此 ,原告谢中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则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 ,…  相似文献   

17.
2002年.某咨询公司拟开展职业中介业务,遂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3个月过去了,某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没有答复。某咨询公司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多次,仍没有结果。面对企业送上门的招工业务.公司管理层决定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因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证书.该咨询公司处处小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活动,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职业中介业务也越做越大。2004年.某市劳动保障局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存在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咨询公司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罚款3万元。该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司依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违法在先.原告违法在后,不应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认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市劳动保障局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 原告:泰州某公司 被告:周某 2003年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04年12月2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由原告承担9500元:被告致残损失,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19.
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00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马某严重违反其劳动规章制度和导购守则,鉴于马某提出口头辞职,故在其提出口头辞职申请之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20.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 1979年 2月始 ,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 ,未参加工伤保险。 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 1995年 11月 ,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 (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 )、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 ,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此后 ,长汀县经济贸易局与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出租方 ,被告赖某为承租方 ,于 1995年 12月 15日及 1996年 3月 2 9日就租赁长汀县水泥厂新、老生产线分别签订了一份《长汀县水泥厂国有资产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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