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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在法学、司法领域具有特定法律意义。但是,在行政管理中,环境损害鉴定被环境损害评估所等同、混淆,势必带来环境损害鉴定理论的混乱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践的乱象。如何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及实践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本文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界定依据入手,探讨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议题。研究表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为缺失状态,环境损害鉴定范围仍未依法确定。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发育不成熟及环境损害鉴定司法实践匮乏。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实践与环境损害鉴定范围理论界定存在巨大差距。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实践中,不可用环境损害评估代替环境损害鉴定。因此。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理论前提;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范围能促进环境损害鉴定实践展开;界定环境损害鉴定范围可以有效地区分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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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存在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体系不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建议从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构、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相关立法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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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法律法规、监管权利、评估技术体系、资金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建议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需要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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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沿海溢油事件频频发生,海洋溢油的损害评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溢油损害评估体系,海洋溢油事故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往往被低估。本文着重介绍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常用模型的研究进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模型中的Type A模型、生境等价分析法以及针对中小型溢油的简易评估模型,分析了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溢油数据库不够完善、部分损失难以量化、参数输入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深海溢油的适用性不高等。最后提出我国应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评估方法,建立一套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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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欣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8(4):52-55
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基础理论尚属空白,环境损害鉴定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尚处探索阶段。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环境行政管理机关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无疑会对执法、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活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如何建立环境损害鉴定队伍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司法鉴定理论框架,从环境损害鉴定主体内涵入手,界定了环境损害鉴定主体范围为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和环境损害鉴定人,并进一步集中探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组织问题。本文研究认为环境损害鉴定主体理论基础在于鉴定主体独立性、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外的第三方的必要性及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超然性是环境损害鉴定主体适格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