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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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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要求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财建[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2007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刊2008年第1期已转载),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申报要求,并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列入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范围。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ll号),提出要“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本刊特刊登此意见,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能充分理解新的政策动向,把握企业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4.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部分省份(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医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相似文献   

5.
<正>发改办环资[2016]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相关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决定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财建[2012]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3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正财税[2018]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2.
<正>发改办环资[2015]2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教育厅(委、局)、财政厅、旅游局(委):为规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宣传展示平台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对《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和《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816号)进行修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地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4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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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34号)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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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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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环资[2012]314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及《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环办[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发改环资[2015]2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为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发挥试点示范的探索和引领作用,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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