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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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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工向要派企业(即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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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就要确立要派单位的雇主地位,建立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的雇主连带责任。在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上,既从劳动法的角度以强制约定防止责任逃避,也要在民事协议上放宽两方雇主的任意约定比例,从而达到收放自如的法律调整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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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践中,已出现这样一种新现象:某派遣机构受某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企业向派遣机构就其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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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陕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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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孙某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的—佶员工,公司把孙某派遣到某单位工作(孙某是经过某单位通过面试招聘的)。现在某单位要给孙某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可否设定试用期,如果可以,那么是由派遣单位设定还是由用工单位设定?孙某在试用期间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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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平等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保障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关系中都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权益,反对和禁止歧视任何劳动者,并主张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包括择业自由、职业安定、劳动条件、民主管理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平等。劳动者赖以实现劳动平等的权利相对人,即保障劳动平等实现的义务人,包括雇主、劳动服务主体、国家等。劳动派遣中的雇主有两个层次——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与此对应,劳动平等有两种考察视角:一是相对于同一个派遣机构的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即同一个派遣机构派遣到不同要派企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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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