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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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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劳动保护》2011,(2):I0006-I0007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3.
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5.
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事故伤害”的理解。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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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向伤亡人员赔偿的标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但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属于法律上合法的主体,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定和判决,就算作出裁判,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从而使得该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从劳动争议和诉讼主体认定,程序保障和伤亡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确保条例得到执行。  相似文献   

8.
艾妩  江南 《劳动保护》2007,(1):58-59
职工虽然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用工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因此,用工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9.
<正>1995年1月1日,《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但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因行业特殊,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及工资计发形式等复杂、多样化,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企业风险又较大、工伤事故较多,尤其是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伤亡后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待遇及善后工作较难依法处理,不但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引发、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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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编辑同志:1996年4月,我公司一名职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事后经交通部门裁决,对方共赔偿给该职工150477.9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费76980元(伤残五级)。该职工已回原单位正常上班,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申报按工伤处理。该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了职工在上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但该事故是发生在1996年4月,当时《试行办法》并没有正式执行,且在此前的有关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上述情况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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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一位农民工姚清春到江苏苏州一家无照个体石材加工厂打工,在使用切割机过程中,不慎切到右胳膊致残,仲裁部门裁决石材加工厂赔付工伤待遇23万,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姚清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认为,石材加工厂无照违法用工,石材加工厂应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终审判决石材厂业主赔偿姚清春23万11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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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江西南昌市工伤保险处在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举行“1993~1998年因工伤亡职工待遇兑现大会”,现场为86名伤残职工和3名工亡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伤亡待遇共计33934118元,受到伤残职工和家属的欢迎。南钢是重工业生产企业,职工工伤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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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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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伏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的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素有争议。201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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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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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7年2月,我们单位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单位承担了治疗期间的费用。但在一次性赔偿等待遇上,单位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该职工也一直不知道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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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合法企业上班出现伤亡事故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在非法的“黑“企业打工出现伤亡事故则享受不到相应的工伤待遇。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劳动者在“黑“企业打工出现伤亡事故时,伤残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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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2020,(4):41-42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除了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款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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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倚 《劳动保护》2009,(1):120-120
我们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2008年我单位一职工受伤,我们立即为该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赔偿。很快,劳动保障部门就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知道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了工伤待遇后,以报销单据不能满足要求为理由,拒不支付保险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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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你好:我单位一名工伤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缴费但不满15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其在职期间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此种情形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易安网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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