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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协议条款两大类.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而协议条款则是除必备条款外,用工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协议条款的内容可多可少,涉及的事项可大可小,是对法定条款的补充或细化.据了解,在许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书大都是仅有法定条款,没有与职工个人约定协商条款.尽管这样并不违反《劳动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使劳动合同管理在某些方面,特别是一些小的方面,难有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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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起止的有效期,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由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应性广,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又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较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而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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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07年3月8日受聘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发动机配套处工作。200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8年1月28日,双方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明确了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850元和最高绩效工资1250元组成。200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合同内容与原合同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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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体现着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仅仅设计了两个条款,并极为原则和抽象,以致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究竟是否有效,常常混淆不清。笔者试从学理和逻辑的视角,就无效劳动合同的主要争议发表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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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两种情况,其一是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其二是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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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给自己在组织劳动、调配劳动力上提供方便,避免出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遭遇劳动者不服从的尴尬,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写入本案例中劳动合同第2条的内容:“甲方(指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对该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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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阅读了《劳动合同法(草案)》之后,感到这个法律草案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会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节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良好作用。但是,作为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应该考虑到“劳动合同”要将构成劳动关系的主要要素都包括在内。而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将构成劳动关系基本要素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必备内容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缺陷。《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一条内容如下: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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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否变更合同中相关条款。笔者认为: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条件地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转产或重新安排生产任务、法人名称变更、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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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约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规范、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大量存在,不向员工介绍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却强制员工遵守,对需要鉴证的合同不履行鉴证手续,致使员工权益受损。本文结合劳动合同签约时企业应遵循的一些原则,提出了相应的策略.规避企业因不规范操作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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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协商解除。由于此种解除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所致,故又称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就性质而言,属于成立一个新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失去效力。因此,从实体上看,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问题所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从程序上看,协商解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关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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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省兴化市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改制成私有企业,原职工徐某被留用后继续在销售科上班,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企业、或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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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1998年11月30日,曹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1年11月29日。1999年1月,曹某又与保安器材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曹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中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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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意义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事由的出现,双方当事人暂停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原来的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适于解除的特殊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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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技工,2007年1月公司任命他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并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设备部经理;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在协商条款中提出了:“未经乙方(指刘某)同意,甲方(指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调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此协商条款没有异议,双方就在合同上签字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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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签订合同 避免企业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成为市场主体联系的主要纽带,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任何安防企业都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接触大量的合同。而具体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除经济业务本身的风险外,企业会面临诸如违法违规招致处罚的制度风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失误导致纠纷和损失的条款风险等,如何把握住这些风险,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予以防范是合同订立人和履行人应当考虑的问题。重视并正确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能规避和化解上述风险。笔者总结了实践中经手的案例,提取其中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若干问题,希望能引起安防企业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