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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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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劳动科学》2010,(3):36-38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关系运行的顺畅程度直接决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程度。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份规范的书面法律文书,将是确保劳务派遣用工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期圆桌谈话将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法律文书的设置进行探讨,从而为各类单位正确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2.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中国劳动科学》2010,(1):36-40
作为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之一,劳务派遣当前受到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法律角度看,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重法律关系,与直接用工相比更为复杂,也更加难以把握。  相似文献   

4.
《江苏劳动保护》2010,(8):43-4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相似文献   

5.
《中国劳动科学》2010,(4):38-40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单位是派遣劳务的直接受益者。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务用工关系能否顺畅运行,是劳务派遣用工能否实现其真正价值的关键。上期圆桌谈话我们已经探讨了用工单位如何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律文书设置的问题,本期我们将继续讨论管理规则的设置问题,以期为各类企业正确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刘超捷 《劳动保护》2012,(10):30-32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工向要派企业(即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相似文献   

7.
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柑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制比,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科学》2012,(5):23-25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表明,全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态势,其中第三产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普遍,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工作,以蓰民工为主。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经营混乱,劳务派遣用工的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实现程度低,且职业发展的空间较见  相似文献   

9.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在劳务派遣争议处理中,恢复劳动关系好处理,恢复用工关系难处理。仅处理恢复劳动关系,不处理恢复用工关系,将导致退回机制极容易被用工单位所滥用,伤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明确在用工单位随意退回下如何处理劳动者恢复用工关系的相关规定,从而真正发挥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与国外相比已经处于超常发展的状态,这也说明,现行立法存在着“规制失灵”问题。为确保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应认真落实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和连带责任制度。同时制定限制和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目录,建立派遣用工转正制度,加强工会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12.
劳务派遣属于新兴的事物,还没有统一的称谓。在劳动法学界,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而我国大陆称之为劳务派遣。劳动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劳工、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分别对应大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劳务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虽然称谓有所不同,但对劳动派遣或说劳务派遣的本质认识是一致的: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在各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确认合法但从严规制,再到逐渐放宽的过程。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保持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并限止其发展规模,注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注重培训和管理,并积极利用劳务派遣去规范临时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也在新的国际劳工标准《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政府,要保护以无良劳务派遣为典型形式的"隐蔽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  相似文献   

14.
本刊今年第1期“以案论法”栏目刊登了《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直接用工》一文以后,有读者对其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因此,本期将继续就该案例涉及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符,存在转派遣(或再派遣)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似文献   

16.
<正>外协工,主要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为其服务的外协工数量可观。为有效防范控制外协用工引发  相似文献   

17.
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  相似文献   

18.
<正>工程承包、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是我国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人才租赁市场常见的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由于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派遣人员(简称承包商)只与所属单位(简称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所属单位支付服务费,与业主单位(实际工作地点的单位)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及薪酬关系,因  相似文献   

19.
<正>外包(外协)用工即指协助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外部职工,是指除与企业直接签约用工外,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和外包或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的用工,包括企业内部外协用工及外包或分包工程项目的用工(含有农民工、外委工、外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企业外协用工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内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二是工程项目劳务外包(分包)用工。近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随之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结构向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科学》2009,(2):45-48
对于一起因签订有专项培训协议的劳功者突然离职引发的培训费争议,上一期我们集中讨论该案的劳动用工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本期在分析说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专项培训费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并应比照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培训费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讨论诸如在前一个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签订的新的培训协议与原协议之间是并存还是替代关系、前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等与培训及服务期协议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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