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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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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船舶油类运输日趋频繁,海洋油污事件也随之增多。海洋污染事件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直接财产损失,还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损害。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都将环境损害作为赔偿内容之一。但是,目前对于环境损害的具体范围存在不一致见解,赔偿的司法认定实践仍然存在一定混乱之处。究其根本,是由海洋环境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综合体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和难以估量的性质导致的。明确油污损害赔偿中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认定规则,对于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增强中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2.
河北乐亭县渔民栾树海等起诉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对一审判决的分析,认为污染加害者对海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不够充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予以解决。一部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明确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建立赔偿诉讼规则和赔偿磋商制度,规范损害鉴定和评估以及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等。  相似文献   

3.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冯嘉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件为例,从磋商组织形式、公众参与和赔偿协议履行保障措施三大关键要素考察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行情况,发现磋商实例中存在磋商过程组织形式不统一、公众参与缺失以及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等规范性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健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的重要依据。为了强力推动中国频发的水产养殖行为致使湖库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追究制度落地,开展相关鉴定评估方法体系研究尤为必要。该研究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方法,提出了湖库型水产养殖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方法判定的技术体系,判定过程主要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确认、环境损害事实确认、损害实物量化、恢复方案制定以及损害价值量化5个阶段,并细化判定分析要点,确定的价值量化方法主要为环境恢复成本法、理论治理成本法和虚拟治理成本法。通过应用该技术体系对2个水产养殖湖泊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流程的判别与鉴定,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判定技术体系合理可行。  相似文献   

7.
於方  田超  张衍燊  孙晟 《环境保护》2022,(10):43-48
在法律语境和技术语境下,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专业术语缺乏统一和规范,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害理解存误,导致补偿性赔偿不足,重赔偿、轻修复等问题的出现。本文对欧美法律体系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相关术语进行了深入辨析,回顾并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程、术语演变历程,并提出了在未来立法中规范术语和统一认识的具体建议,以期使相关从业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的理解达成一致,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公平公正性。  相似文献   

8.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损害环境的行为戴上"金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9.
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10.
宋亚容  汪劲 《环境保护》2022,50(9):23-27
本文归纳比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的立法建议:统一规定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优化磋商鉴定评估规则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事先邀请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对赔偿义务人实行“先赔后罚”和“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环境科学、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磋商程序、资金管理、诉讼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修复后评估等方面所面临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环境》2011,(8):46-46
为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山东省积极完善海洋生态补偿赔偿机制,2010年6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海补偿原则和责任主体,确定合理的赔偿补偿标准。对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  相似文献   

13.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新的责任方式得到了明确。但在涉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修复范围与标准模糊、替代性修复方式不足、“代履行”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机制不健全等。为此,各地应当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通过准确认定修复责任范围与标准,创新修复责任履行方式,健全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的引导机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相似文献   

14.
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进行索赔的工作原则和适用的范围,为未来的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提供了依据。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索赔的案件。鉴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有了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此后其范围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为未来的索赔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江镕  刘一格 《环境》2023,(9):45-47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据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相似文献   

18.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20.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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