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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重大环境污染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违反法律将副产酸低价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某企业,而该企业又将这些副产酸偷偷排放到泰州市的两条河流中。经法院审理,该六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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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黄隆月【案例类型】评价类【案例名称】江苏省泰州市天价环境诉讼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污染类型】水体污染【违法企业所述行业】化工行业【关键词】环保高压线;环境司法;环境执法;联动执法【案例概要】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案件启示】在此案中,江苏省高院的"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以及政府部门的不干预等无疑成为这起化工污染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而司法与执法相协同更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给予了污染型企业当头一棒。为了今后能更加便捷有效地应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为了使企业远离"环保高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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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为我国环保NGO公益诉讼"破冰"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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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冠肺炎疫情让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关注骤然升温,与此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也因此屡被提及。2020年3月20日,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一案,即为数不多的绿孔雀与总投资39亿元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争夺"地盘"的诉讼,拉锯近3年终于迎来一审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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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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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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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昆明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迄今1年多来,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环保公益诉讼受理数一直为零。面对"零公益诉讼"尴尬,笔者近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打击环境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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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20,(Z1)
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道与防洪安全,是长江大保护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规定施行近3年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但非法采砂已形成造船、采、过驳、运、销五个环节分工明确的"黑灰产业链","刑法、行政法、民法"多元法律治理体系合力发挥不足。应以有序与增效为导向,完善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与河长制搭建有序治理的法律框架,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措施等核心法律规则,实现"刑事打击促进行政管理与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融合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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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犯罪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并威胁航道与防洪安全,是长江大保护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规定施行近3年以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但非法采砂已形成造船、采、过驳、运、销五个环节分工明确的"黑灰产业链","刑法、行政法、民法"多元法律治理体系合力发挥不足。应以有序与增效为导向,完善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依托长江经济带与河长制搭建有序治理的法律框架,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配套措施等核心法律规则,实现"刑事打击促进行政管理与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融合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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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大约在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两年后的现实却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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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其具体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指导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司法行为。本文从公众健康损害预防、健康损害赔偿补充、健康损害维权监督三个方面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然性与意义,按照主体身份与客体要件的维度对具体适用范围边界进行了阐释,并从被侵害人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行政救济三种路径分析了该条款在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以期为后续的落实与执行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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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海市大量冶炼废渣堆填港口,却回应中央环保督察组称群众举报不实!""罪加一等!为蒙蔽督察组将危险废物覆土掩埋,距长江水线仅600米!""卫星还原填埋痕迹,挖掘机在长江岸边仅数铲便掘出黑色化工废料,江苏泰州十天内被点两次!"近期,有关固体废物违规处理的报道不时引爆舆论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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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以前,由于制度缺失等原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但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造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当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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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重要时期。随着专设环保法庭在贵州、江苏和云南相继成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讨论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进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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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近十几年来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尚未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问题.环境公益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受制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加之高昂的诉讼成本,"理性人"一般不愿参与.因此,原告胜诉奖励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及专项基金制度成为现阶段打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僵局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