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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最近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如何协调环境行政机关监管职权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关系、如何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金瓶颈、如何协凋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以及索赔资金使用方案的俞理性等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研究提出了解决之道,希冀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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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0)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旨在针对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之外,对被告加以额外的赔偿责任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确立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彰显社会正义的需要,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并有效遏制环境损害违法行为的发生。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产生了环境损害的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侵权领域,需要在以下三类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一是加害人故意违法污染环境导致人身损害;二是加害人故意违法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三是加害人故意违法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采取弹性金额模式确定赔偿数额,并规定赔偿金的最高限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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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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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1)
对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诉讼类型、主要救济方式进行分析,得出美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在公共信托、私人检察总长、环境法私人实施、环境权以及公妨害理论基础之上。主要形成了公民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以及公妨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四种有特色的救济方式——禁止令、民事罚金、和解协议以及附加环境协议。通过上述分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供借鉴:尊重司法与行政的分工;探索建立针对环境保护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建立专门的环境基金制度及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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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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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是由法院在原告、被告外引入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组织、志愿者作为第三方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得以有效执行的一种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价值和意义深远,是环境公众参与在司法执行领域的具体化和有效载体。应当从内涵和外延、法院定位、第三方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执行协议的处理、第三方的选择、监督的费用和期限等若干层面,具体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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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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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司法应对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涉碳“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的类型进一步细化,为相关审判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但是,我国司法机关要应对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还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障碍。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司法进路,在明确未来气候变化诉讼的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发挥气候变化诉讼的政策落实功能,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并行发展的基础上,应在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模式下,从统筹公益诉讼调整对象、扩充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违法性标准、改良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等方面做好程序设计和司法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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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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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构建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建立以来,已被许多国家效仿。然而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这项制度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立法规定。立法缺失制约着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使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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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而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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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彻底改变了我国公益诉讼无法可依的状态,使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中心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然而,该条款仅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让不少人感觉失望,已有不少学者就此表达遗憾。客观地说,公众对此表示失望不是没有理由的。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讨论中,多数认为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提起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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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5,4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丽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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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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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未呈井喷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原告的起诉激励机制。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以及共有物品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构建了理论模型。美国在环境公民诉讼中规定了公益律所与法律服务机构、败诉方负担规则、告发人诉讼规则,印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规定了调查委员会制度、信函管辖制度、执行监督机构制度。通过对美、印两国具体激励机制的借鉴,我国可以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院调查取证能动性、构建胜诉取筹制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