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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重大国家战略,流域内的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问题正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文章分析了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三者的耦合协同机理。在此基础上构建耦合协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空间自相关模型、灰色关联模型分析了2012—2018年黄河流域62个地级市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各系统的综合水平及三者耦合协调度的时空差异及其驱动因素。运用GM(1,1)灰色预测模型预测了短期内三者耦合协调度的变化趋势。研究表明:①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各系统综合水平总体上呈现平稳态势,三者发展速度差异不明显,但耦合协同严重失调,黄河流域整体尚未达到三者协同发展状态。②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三者的耦合协调度呈现出显著的空间自相关性,全局空间自相关为正,局部空间自相关呈现出聚集趋同特征。③预测结果表明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三者的耦合协同发展在短期内保持平稳。在预测期内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仍未达到协同发展状态,部分地区的耦合协调度有所提高,但总体提升与演进的速度较缓慢。最后,基于黄河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分析,为黄河流域经济增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耦合协同构建了包含组织保障、空间治理、政策保障以及体制机制等支撑体系,以期为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奠定科学决策基础。  相似文献   

2.
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市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措施是政府补偿机制下的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措施,市场导向的补偿措施之一是构建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理论构架尚未建立。本文尝试通过借鉴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探讨对中国现阶段以政府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补充。本文在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三阶段改革内容基础上,结合水污染排放特征,构建了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模型,基于考察流域内上、下游排污企业进行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在动因,从理论层面分析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研究表明,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样可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其基本要素包括水污染排放上限、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保障体系、法律基础等;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充,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市场机制有效补充"的协同模式;上游地区企业获得的生态补偿主要源于分配得到的水排污权,市场机制能够激励上游地区污染减排。最后,本文提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制定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排放权的所有权和可交易性质;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定位仅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决不能忽视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水排污权交易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而应该分流域建立水排污权交易,从而实现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需兼顾补偿与惩罚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污染减排。  相似文献   

4.
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分析框架:补偿主体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是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改革方向,其目的是通过在政府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化和社会化补偿手段,以改变当前政府公共财政补偿面临的困境,健全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本文应用文献研究法、案例法、演绎推理法等研究方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协同理论为基础,探索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思路。研究认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在于依靠多元补偿主体,去分担一个共同的补偿量,通过协同运作,实现多渠道补偿,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基于"目标关联维度"的范畴,生态补偿的协同涉及到目标与效益维、时间维、空间维和途径维上的统一。利益趋同、权责体系和先定约束是能够表征生态补偿有效协同的序参量,其中,对流域生态保护所产生的公共利益趋同是协同补偿的驱动力量,相对明晰的权利和责任分担体系具有决定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政府规制、协商达成的先定约束是最终实现补偿支付的控制参量。应在统一目标下选择和管理这些序参量,进而产生多元主体系统协同补偿效应。具体而言,补偿主体方面,可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应利益相关者"权、责、利"的角度,把流域生态补偿主体抽象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组织三元主体。补偿标准方面,以流域生态保护成本为下限,以外溢效益为上限确定补偿标准范围,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收益结构"和"能力结构"原则,从时间、空间和主体维度初步构建动态责任分担、区域责任分担和主体责任分担机制。补偿途径方面,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社会公众组织的引导,构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社会补偿相互耦合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建立三元主体网络型协同运作机制,并需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监管评估体系,以保障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5.
黄河流域是推进空气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区域,技术创新是破解流域PM_(2.5)污染防治难题的关键手段。该研究以2004—2019年黄河流域79个地级市PM_(2.5)污染数据为样本,利用核密度估计、空间自相关等方法探究PM_(2.5)在空间上的异质性和关联性特征,并将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因素和气温、降水等自然解释要素纳入同一空间面板杜宾模型,分析各因素对黄河流域PM_(2.5)的效应及其空间溢出效应,系统识别和甄别技术创新要素在这一过程中的贡献程度和溢出效应,解析技术创新对PM_(2.5)的作用机制与影响路径。研究发现:①黄河流域PM_(2.5)在空间上呈现显著的异质性和相关性,浓度值较高的地市主要集中于漯河、濮阳等黄河流域下游地区,全局Moran’s I指数均大于0.80且显著为正,空间关联以高高集聚和低低集聚类型为主;②专利授权量的增加通过排放源管控治理、移动源消减治理等路径对本地区PM_(2.5)防治具有正向推动作用,但由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补贴等绿色技术壁垒的存在加剧了邻近地区污染治理难度,表现为负向空间溢出效应;③流域城市人均创新指数的提升通过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激发技术创新内生动力等机制同样促进了本地PM_(2.5)浓度下降,但空间溢出效应并不显著,未能对周边地区产生辐射带动作用。研究基于技术创新对PM_(2.5)防治的影响和空间溢出效应提出适应性对策建议,突出技术创新在空气污染防治中的关键作用,搭建和完善跨区域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流域间联防联控机制与竞争合作机制,助推黄河流域空气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截至2014年,新疆阿尔泰两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事业虽然已有长足进展,但也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诸如保护地设立因缺少系统规划而存在空缺,已设立的保护地因投入不足而管理效率低下,蓄水调水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缺少对生态保护的充分考虑,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危及流域生态系统健康,部分生态保护政策落实不当无法扼制流域生态系统的退化。基于对阿尔泰两河流域生态保护所面临问题的分析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本文提出要从流域生态系统层面着眼来开展阿尔泰两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分"抓点-连线-带面"三个阶段,逐步推进,建立流域生态保护体系。其中"抓点"即完善关键生态热点区的保护地建设;"连线"即构建以流域水系为纽带的保护地网络;"带面"即推进阿尔泰两河流域的绿色发展。流域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的思路或将为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7.
生态流量制度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位一体”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水生态承载能力刚性约束的制度体现。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环境污染防治由《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全面规定,而保障水生态功能实现的生态流量则作为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因子予以考量,这显然无法达成“维持水体生态功能”之目标。生态流量制度作为保护水生态功能的独立法律制度,应当在涉水立法中予以明确,同时形成完整的生态流量制度体系。基于此,本文对生态流量在立法中的法律表达提出制度建议,包括:①生态流量底线是为了满足流域及其周边区域原有生态系统功能所需要的水流数量以及水文过程的最低要求。生态流量底线制度包括生态流量底线的划定、生态流量监测以及生态流量底线的适应性管理。②流域生态流量协议,是在生态流量底线之上企业与政府达成的更高标准的生态流量约束,是企业与政府合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是政府、企业、社会共同保障水生态的制度体现;它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流域规则嵌套,通过绿色水电认证提高企业落实的积极性。③生态流量法律责任制度依据生态流量底线和流域生态流量协议为用水主体设置的不同义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违反生态流量底线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体现出督促企业遵守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立法目的;仅违反流域生态流量协议而未突破生态流量底线要求的,则追究其违约责任,撤销其已享受的生态环境优惠,体现对其违背契约精神的惩罚。  相似文献   

8.
黄河流域是巩固小康社会建设成果的重要战略区,实现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提高流域地区经济实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该研究通过改进的CRITIC赋权法对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测定,然后利用均衡熵模型、基尼系数和核密度估计进行时间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障碍度模型分析影响其高质量发展的因素。通过研究发现:(1)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整体上呈现平稳波动的发展趋势,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的均衡熵存在较为明显的时空差异。(2)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整体差异正在逐年下降,河段内差异贡献率变化比较平稳,河段间差异有所下降,超变密度贡献率有所上升。(3)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整体密度函数在研究期内变化较小。函数曲线拖尾情况较不明显,呈单峰形态,并且峰值有所增加,极化现象逐渐增强。(4)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影响最大的前5位障碍因子随时间变化有所变动。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发展维度对黄河流域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度具有明显差异,其中生态发展对整体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度最小。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黄河流域顶层设计,理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间的关系,应从国家...  相似文献   

9.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走绿色发展道路。该研究采用含非期望产出的SBM模型测度2010—2019年黄河流域限制开发区36个地级市的绿色发展效率,进一步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探究各影响因素联动对绿色发展效率的复杂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全流域限制开发区的绿色发展效率整体呈现波动上升趋势,流域内各区域绿色发展效率差异明显,下游限制开发区的绿色发展效率最高,中游限制开发区次之,上游限制开发区最低。(2)全流域限制开发区高绿色发展效率地区由集群分布向连片分布转变,效率有效地区从集中在上中游地区转变成集中在中下游地区,黄河南岸限制开发区的绿色发展效率显著高于黄河北岸区域。(3)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环境规制、贸易开放水平、产业结构高级化和科教投入均无法单独成为推动黄河流域限制开发区形成高绿色发展效率的必要条件。(4)存在4种模式可以促进黄河流域限制开发区绿色发展效率提升,分城市类型看,环境规制+外向经济联动模式能够推动黄河流域限制开发区的农业型城市绿色发展效率提升;基础动力+环境规制+外向经济+产业升级联动模式能够推动黄河流域限制开发区资...  相似文献   

10.
生态补偿机制是打破黄河流域零散化环境保护,应对流域生态环境变化,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该研究在共享视角下,利用微分博弈模型和最优控制理论,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具体情况与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引入径流增加量和泥沙治理量两个环境保护衡量指标构建了黄河流域综合生态补偿机制的博弈模型,探讨在完全共享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全共享无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不完全共享有横向生态补偿机制3类情形下的最优策略,并针对共享效益系数、生态补偿系数等展开了参数影响分析。结果显示:(1)完全共享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不完全共享有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均可以提高政府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完全共享生态补偿机制是最优机制,不完全共享有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更具有实践性和操作性。(2)区域政府的生态保护投入、环境改善效果以及流域整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成本系数负相关,与生态保护效果系数正相关,共享效益系数是各区域政府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博弈后的结果,实现合理的共享效益系数有利于加强长期跨界合作关系的稳定。(3)在预期收益对生态环境更加敏感的区域,开展综合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形成生态环境改善与预期收益增加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最后通过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11.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2.
长江中下游浅水湖泊群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然而,该湖群正面临江湖阻隔和富营养化等严重威胁。近年来,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治理效果不甚明显。其根本原因是:对由流域诸多胁迫导致的湖泊问题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为此,本文提出应对长江湖群实施环境-水文-生态-经济协同管理战略,即在湖泊及其流域实施环境工程以控制入湖污染,实施生态水文工程以恢复自然水文体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以增强生物自净能力,制定水环境经济制度以建立湖泊保护修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生态健康评价体系以实施适应性管理,前提是责任主体明确。  相似文献   

13.
莱茵河流域综合管理和生态修复模式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莱茵河是欧洲的重要航道及沿岸国家的供水水源地,对欧洲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19世纪下半叶,莱茵河及其沿岸地区的开发利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与生态问题。以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为代表,沿岸各国建立协作机制,整治污染,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经过数十年的治理过程,如今的莱茵河生机盎然、重现美丽。通过综合介绍莱茵河流域曾经经过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过程,针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行动,提出借鉴莱茵河治理模式与发展经验:(1)打造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平台,建立“长江保护委员会”;(2)加强流域整合管理,明确流域治理目标,制定“长江保护行动计划”;(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协调流域内各方利益;(4)积极鼓励政府、民众和企业参与,形成保护长江的共识与合力;(5)从源头治理污染,提升水质;(6)建立完整的全流域监测方案;(7)完善生态修复模式,以期对我国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综合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莱茵河;流域管理;生态治理;经验启示  相似文献   

14.
《长江保护法》已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启动了立法工作。但各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性质定位、价值取向、制度架构等一些关键问题还缺乏基本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中医"方案的理念,《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也需要通过对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体检",发现各种"风寒"症状、找到"经脉"淤堵点、研究"脏腑"调理方,确保出台一部以中医整体观为指引、以"治未病"为价值取向的高质量法律,为实现长江经济带建设的"良法善治"提供基础。本文认为:①已有涉及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各种规范的出台背景、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制度体系缺乏协同性,所导致的权利冲突是造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恶化的制度原因,必须妥善解决。②解决现存的权利冲突,需要为长江保护专门立法,而为长江立良法的前提是确定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应通过法律语言的转换,具体化流域安全、流域公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③长江保护立法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引下对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立法资源的配置过程,从立法技术和方法上,应注重优化立法资源,厘清长江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明确立法技术路径;按照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原则,合理配置政府事权,建立实现"绿色发展"决策体制;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广泛鼓励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5.
为全面研究生态文明背景下岷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该研究从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治理与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承载4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先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和均方差决策法建立组合权重,再通过加权综合指数法和理想解模型对2011~2017年岷沱江流域10个主要地级市的水环境治理绩效进行动态评价,最后利用ArcGIS10.5软件进行评价结果的时空分异性的可视化。研究表明:在水环境综合管理下,岷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呈上升的趋势。空间分布上,虽岷沱江流域上、中、下游的水环境治理绩效整体水平差异性逐渐缩小,但流域中各地级市在水污染治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今后岷沱江流域应重点控制水污染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流域上下游间用水关系和用水利益的平衡成为稳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完善流域政府间生态补偿机制,对促进我国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协调流域用水主体用水关系、平衡流域用水利益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流域生态补偿涉及上游政府、下游政府等多个政府机关,上下游政府因存在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目标和利益上的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使流域上下游政府生态补偿具有典型的博弈特征。本文通过构建基于成本收益的博弈模型,系统研究我国上下游政府间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及应对策略,为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缓解流域水资源环境利用关系和平衡流域上下游政府用水利益提供科学依据。研究显示,流域上下游保护与补偿的博弈中,地方政府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对流域上游水环境保护处于失效状态,必须通过地方政府间有约束力的协议及与中央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模式,实现生态补偿的最大效用。所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从流域整体利益出发,视情形将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共同的生态补偿主体,并通过流域地方政府间有约束力的生态补偿协议规范政府保护与补偿行为,以上游政府保护成本和下游政府收益为参照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国家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分担比例,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7.
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先后成为国家战略发展区域,是中国大区域经济发展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厘清两大流域内部经济空间结构及其驱动因素是实现全流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文章基于金融、交通和信息等多元要素流,借助社会网络分析和空间分析方法,从网络中心性、关联格局及凝聚子群等层面对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城市网络空间结构进行了综合研究,并借助回归模型探讨了两大流域城市网络空间结构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1)两流域各要素城市网络尤其是交通网络中心性地区差异显著,长江流域更多体现为东、中部地区间差距,黄河流域则更多体现为中、西部地区间差距。(2)长江流域城市间各要素联系强度显著高于黄河流域,其中两流域金融网络发育均最为成熟,主干金融网络覆盖面积广阔;主干交通网络呈现为以交通干线为轴的若干轴辐式组团,但黄河流域各组团间联系松散;主干信息网络呈现为以省域中心城市为核心的若干星形组团。(3)两流域各要素城市网络组织结构受行政界线影响不一,信息网络受其影响最大,但长江流域泛长三角地区显著打破了行政阻隔;金融网络在市场化影响下对行政界线的破碎程度最高。(4)两流域城市网络的影响因素存在一定差异,一是区位因子在黄河流域影响相对较弱;二是在社会经济因素方面,长江流域受科教因子的影响相对较大,而黄河流域受经济因子的影响相对较大。最后,从打破行政阻隔,推动多层次、多中心城市体系建设,突破中西部区位劣势和提升城市软硬实力等方面,针对两大流域的共性问题和特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岸线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与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研究国外大河流域岸线开发与治理的经验与做法,对于处理好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大保护行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梳理莱茵河流域岸线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及措施,提出借鉴莱茵河综合管理模式与治理经验,以恢复长江生态系统健康为首要目标,创新长江经济带岸线综合管理机构与体制,统筹岸线空间,在加强岸线保护与修复治理的同时提升岸线利用效率,以期为我国长江流域岸线生态保护与综合管理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20.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是启动内循环、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区域,研究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对促进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文章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沿黄地区中心城市进行界定,运用综合指数模型确定沿黄城市群,构建DEA-Malmquist指数模型对2003—2018年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GMM模型对影响其高质量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旨在明晰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水平及影响因素,为其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共同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表明:(1)样本期内,兰州市、西安市、济南市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空间维度上高质量发展水平位居前列,关中平原城市群、兰西白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水平位居前列。(2)沿黄地区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在2012—2013年前后有明显的提升,不同约束下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的高质量发展水平在梯度分布上呈"正态分布"。(3)财政因素、技术因素、人均实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水平有正向推动作用,环境规制倒逼技术创新效应显现,但环境规制对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呈现异质性特征。这意味着,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现状基础上,需根据不同因素的异质性影响具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最后,文章从政府引导、突出优势,点面结合、协同规划,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系统提升、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四方面提出促进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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