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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月2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建设的"守护绿色家园"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基地正式揭牌。基地位于广东省天鹿湖森林公园内,首期已建成占地60亩,计划扩至200亩,基地内林木均为环境资源违法企业为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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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存在受案数量少、证据获取难度大、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不足等问题,原因在于检察机关身份定位模糊、起诉主体受限、检察系统考核过于严格。在反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从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定位为"公益诉讼公诉人"、放宽起诉主体的范围、加强检察院的取证能力建设、常规化"回头看"制度等方面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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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环境基本法中的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由于政府环境执法能力的有限性,公民、检察院和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构成政府环境执法的支持力量和有益补充。为了全面应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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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昆明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迄今1年多来,因诉讼成本高等难题,环保公益诉讼受理数一直为零。面对"零公益诉讼"尴尬,笔者近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昆明市环保局等部门正联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破解公益诉讼成本难题。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打击环境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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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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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联合签订《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袁征指出,“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合作协议的签署,开创了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全新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这是广东乃至国内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一次全新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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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切实做好环保系统普法工作,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本刊自本期开始,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广东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环境司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展示广东在环境公益诉讼、私益诉讼、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实践与经验,以饕读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而且在安全、环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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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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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3日,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侵权诉讼案--大龙潭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环保局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原告),状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畜牧有限公司.昆明市检察院作为支持公益诉讼人参与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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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大约在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两年后的现实却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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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于2015年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天,南平生态破坏案的原告方,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得到南平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被誉为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时隔五个多月,该案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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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贵州、云南、江苏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并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目前,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对于环保部门的原告资格,很多人并不支持,那么,为什么他们认为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呢?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王小钢给出了他的理由可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