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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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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镕  刘一格 《环境》2023,(9):45-47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据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相似文献   

2.
正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损害环境的行为戴上"金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代理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冯嘉 《环境保护》2022,50(9):28-32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意为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将惩罚性赔偿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可能使生产型企业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对实体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妨碍,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相适应。因而对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应持高度谨慎的态度,由法官根据案情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6.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正>《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8.
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7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  相似文献   

9.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介绍了中央最近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试点内容。建议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制度,以及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形成"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11.
生态补偿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正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等现象未能杜绝。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  相似文献   

15.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本文就该方案出台释放出的政策信号、方案实施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技术基础研究、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机构、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有效模式5项建议。  相似文献   

1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贵州省作为改革试点省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探索创新了第三方组织磋商、公众监督磋商、司法确认磋商协议等积极有效的方式。本文以贵州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原则、程序和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17.
《环境》2021,(2)
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笔者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广州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9宗,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涉案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约2281.9万元。广州的实践是我国及广东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8.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虽然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难以满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系统性的安排。构建现代长江保护治理体系,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需要以颁布实施长江保护法为契机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以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管理为抓手建立推行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以统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主线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以落实生态环境价值为导向推进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治理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新政     
《环境》2015,(10)
<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出台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国家将推出1+6生态文明改革组合拳。"1"就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包括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相似文献   

20.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生态补偿再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靳乐山  朱凯宁 《环境保护》2020,48(17):15-1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相互联系在于三者的最终目标相同,都是致力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并且都使用资金作为工具。但是,将它们混为一谈,无助于各自优势的发挥;划出三者的界线,有助于明确各自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着力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用法律手段处罚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本质上具有法律属性,是生态环境破坏者对既成损害的赔偿,赔偿具有强制性;生态补偿,是用政策手段激励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方案,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发展机会受限的补偿,通常需要政府在协商基础上的统一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用市场手段奖励生态产品的供给者,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是生态产品供给者在市场中发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过程。三者对应于不同发展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是一个地区最先建立和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生态补偿应是国家主导激励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会更加普遍,规模会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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