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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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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未作重大调整,而是主要通过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终止权的调整,平衡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这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价值相差无己。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如提高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能力。  相似文献   

2.
关于合同终止、解除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工作机会、薪酬福利、发展空间等,如果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则会从根本上剥夺劳动者获得这些利益的可能性,产生争议的机率较高。本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终止解除的规定在终止解除条件、终止解除通知、经济补偿等各方面均存在争论,本文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与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现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3.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草案》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企业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是“宽进宽出”的精神。并且,对此提出批评。笔者认为,《草案》基于保障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缔结和消灭的规范,重视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和职业安定权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对其中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修改建议,应当以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和本来含义为前提。为此,就《草案》有关条文的解读和修改略陈管见,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日,陈某从其工作单位某乡政府退休。2008年2月28日,陈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某印刷公司知晓陈某系已退休人员。该合同约定:陈某担任某印刷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行政经理,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某印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陈某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部分企业虽然与员工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就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定清晰的制度。细究起来,原因有二:一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程序的规定较为概括,各种类型劳动合同之间的衔接相对简单,没有出现类似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的技术性规定;  相似文献   

6.
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目前较为普遍存在。理论与实际部门所称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指四种类型: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第三,劳动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书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四,由  相似文献   

7.
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法》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设计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给予老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保护性措施。《劳动合同法》则着眼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标准劳动关系采取了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立法设计,并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简言之,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中国劳动科学》2009,(11):43-45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规定与《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实践中,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工作者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困惑。本次圆桌谈话将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不同规定,详细阐述两者的适用关系,以期为企业在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似文献   

11.
当前,对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很高,但作为一部法律整体上修改有其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首先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位阶上的差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若《劳动合同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一部较低效力行政法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较高效力的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可以并且应该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纠正和突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12.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行使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可分为预告解除权与即时解除权,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差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但因立法条文体例的安排,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通过对单方解除权的梳理分析和比较法考察,可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用人单位出现此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3.
本刊2008年第8期刊登了《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一文,该文对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47条相互冲突,前者为一般性规定,后者为特别性规定,对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采用《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本文对此观点持不同观点,拟与探讨。  相似文献   

14.
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密切相关。尽管《劳动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但随着学界将法条中的“应当”理解为“必须”、将书面形式理解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及原劳动部若干规范性文件对此概念的不断重复,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中常见概念之一。然而,迄今为止不仅没有任何劳动法律或文件明确界定其概念,相关规定还时有抵触。((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能否结束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争议及实务中的困惑,直接涉及劳动合同形式与效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系统分析,拟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5.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由于现行《劳动法》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进而无法实现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组织在总体上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尤其是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草案)》初审及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极为关注,评价不一。来自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以及劳务派遣机构的反应尤为强烈,有的甚至认为是灭顶之灾,有的扬言要撤资。在学界也出现了所谓的“南派”与“北派”之争。作为直接参与了(《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工会工作者,我认为这都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一方面是因对立法本意的了解和理解不够准确造成的;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容易理解和把握,但何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中国劳动科学》2012,(1):48-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20.
本文创造性地提出了国有林场“三工”合同管理的新模式,走法制化的道路,首先必须理顺国有林场与“三工”与“三工”组织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与《合同法》,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后逐步由“三工”组织劳动合同向经济承揽合同过渡,依法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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