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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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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2):28-28
日前 ,国家环保总局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 ,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据此 ,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 ,国家…  相似文献   

2.
《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47-47
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时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 ,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3年 7月 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  相似文献   

3.
我国1982年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排污费。国家环保局1988年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排污收费”到“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污染物管理从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这是我国污染物管理的重大发展。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方法(排污收费),首先,它仅仅控制了污染物质的浓度值,无法控制污染物质对一定区域的输入总量。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各个单位单项污染物质排放达到标准,但许多单位  相似文献   

4.
《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5.
排污水费的征收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改善水体环境。根据这个精神,我们杭州市结合本地区排污费水体环境受污染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了环保征收排污费后要上缴财政统一管理,并专款用于因排放污水引起的死鱼、饮用水水源污染等损失性补偿以及城市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对控制污水排放,改善水体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能力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几年来我们除了对市区的中河、东河、新开河、贴沙河环境用水工程和截污工程这一工作给予支持和部分  相似文献   

6.
众所周知,排污费是带有税收和补偿性质的环保补助资金。它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行征收,并由国家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的。征收排污费就是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标准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排污费工作,是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国务院(82)21号文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83)83号文件规定,南京市从1983年7月1日起正式向排污单位开征排污费,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1987年起又改为劳务托收。具体方法是;由各区统一按市环保局开设…  相似文献   

7.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环保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项条款,使征收排污费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以此条款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  相似文献   

8.
正排污许可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政策实施效果比较好。相关经验值得借鉴。以美国污水排污许可证为例。美国排污许可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依据为《清洁水法》。《清洁水法》规定任何从点源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论是否会对受纳水体产生污染,都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环保产业》2003,(2):6-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  相似文献   

10.
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1985年1月开始实行环保承包责任制,到1986年底,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由过去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0多倍降低到接近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还回收了硫酸铜等副产品750多吨,获益82.8万元。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是一个拥有上万名职工的大厂。这个厂的主要污染源是工业废水,他们每天排放出约10000立方米的工业污水,经化验,这些污水中铜离子含量相当高,平均高达30—40 mg/l,有时高达60mg/l。该厂1983年在国内首先采用二级漂洗新工艺,排放污水中所含铜离子大幅度减少,上缴排污费由1982年的45.8万元降至7.9万元。采用新工艺后,污染虽然大幅度降低,但厂子污水排放总口排污却经常超  相似文献   

11.
关于未停止排污行为的破产企业如何征收排污费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现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 2 4条和 2 8条分别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水污染防治法》第 1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34条第 2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并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补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起草完成了《沈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要求,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且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必须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即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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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锅炉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何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局日前作出解释 ,全文如下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 8条的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也应适用该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 1999)不仅规定了锅炉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 ,同时还规定了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限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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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6.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通过强化环境管理和健全环保法规体系,有效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基本点在于,根据污染源的分布状况,环境介质的特征,可供选择的污染控制技术和环境质量保护目标,通过科学地论证和充分协商,从法律或行政上规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强度及排放量,使排污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把控制污染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措施具体化,使之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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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相似文献   

18.
江西省贵溪化肥厂从1994年以来,把污染物控制指标转化为经济指标,纳入生产成本责任制,对厂内车间收取排污费。经济承包的压力促使各车间合理利用和节约原料,保障污染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在生产的过程中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削减污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一般由政府环保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贵溪化肥厂成功地把它引用到企业内部进行环境管理,不谛是一种创举。贵溪化肥厂是全国四大磷胺厂之一,也是全国重点污染源3000家之一。该厂自1991年投产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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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重金属废水排放单位共六十八家(其中电镀行业三十七户),每月排放废水总量为二十五万五千吨。到一九八五年十月底统计,有治理设施和撤点单位共五十七家(撤点十一家),排放废水二十二万吨,废水治理率为百分之八十六点三。通过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污浓度降低而免缴排污费四十二万元。  相似文献   

20.
在《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即“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其中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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