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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和环境》1999,(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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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坚持改革,加强船舶监督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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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保护》19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镕基1998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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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交通部船舶防污管理经验交流会于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大连港召开,全国开放港口的29个港务监督43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交通部郑光迪付部长在开幕会上作了重要讲活。大连港务监督报告了他们十年来在防止船舶污染管理工作各个方面的成绩和经验,会议就防止船舶污染的现场监督、对油港油轮的防污管理,港口污染源的调查和监督,对拆船工作的防污管理,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档案管理,以及防污监督管理中使用科学设备手段等经验进行交流。并参观了海面浮油回收船“港监清2”的布设围油栏和回收作业等的表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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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业经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颁发施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发施行,对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面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维护我国领海主权,全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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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当然,港务监督还有其它职责:贯彻执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制定具体管理法规,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诸如进行船舶登记、签发海员证;对技术海员进行考试、发证;对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查和强制引航,对本国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对船舶技术、航行、装载进行检查;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监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组织指挥船舶防台、防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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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管防污处理论小组 《交通环保》1989,(4)
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成立于1987年3月1日,是在原青岛港务局所属港务监督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交通部领导下,对所辖海区和港口的交通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为部直属一级行政单位,实行交通部、青岛市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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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 ,不同海域有不同的特点、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多种多样 ,污染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偶然造成的。因此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 ,分别制订不同的规范。“谁污染谁治理 (承担责任 )”原则是制订环境保护行政法律法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 ,在防治海域污染行政管理中 ,这个原则体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 ;这个原则还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 ,如《196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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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备接受“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交通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学习研究班于82年10月5日至11月3日在上海海运学院举办。参加这期研究班的共有25人,分别来自港务监督,船检部门、港务局环办、上海、广州海运局、武汉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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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地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城,按照《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暂行规定》和《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防治油类部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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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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