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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国际上有两个现行的公约:一个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另一个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东在其责任限制范围内对其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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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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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保》1985,(3)
第1条 定义 增加下述第(10)——(14)款: (10) 《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环保会××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但必须符合现公约第十六条适用于附则和附录的有关修正程序。 (11)散装化学品船规则系指本组织大会以海大212(v 11届)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该规则包括已经通过的、或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根据实施时间表在将来可能通过的每个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可能按现公约第十六条适用于附则和附录的有关修正程序通过并予实施。 (12)“建造”系指船舶安放龙骨或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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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3日,IMO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公约》(简称HNS公约)。本文简要介绍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损害范围、赔偿责任和生效条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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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美国没有加入《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而建立了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笔者曾于1993年前往美国就此问题专门进行了考察。在中国正在研究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之际,将美国的经验作一总结,希望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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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0年油污水》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没有加入《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基金公约》,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而建立了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笔者曾于1993年前往美国就此问题专门进行了考察。在中国正在研究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之际,将的经验作一总结,希望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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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不久即将生效。为了普及公约,使广大读者对该公约有一种概貌性的了解,本文根据有关资料对该公约的时代背景、基本立法精神和公约各项规则的要点作一简扼的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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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监督机制。《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我国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制存在核查机构委托代理制度迥异、核查责任边界模糊、责任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应发挥声誉资本机制的作用,明确碳排放单位享有与核查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由国家认证机构对核查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并建立行业准入标准。应实施法律责任压力的监督策略,规定经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核查机构是核查责任主体,同时建立“安全港”规则;为提高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应增设财产罚,并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纳入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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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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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第13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日至15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来自联合国成员国政府、联合国专门机构及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界和新闻机构等,会议代表总数达创记录的1.2万人。本次会议受到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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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交通部与国际海事组织曾在北京联合召开过一次海上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研讨会,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干事雅谷布森应邀在会上介绍了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的有关情况。在研讨会期间,交通部还组织与会代表与雅谷布森进行座谈,请他解答了代表们的提问。1986年4月9日雅谷布森寄来了对代表们所提问题的书面解答。鉴于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参加基金公约,现译出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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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研究建立《世界环境公约》框架的决议。本文基于现有公约草案文本,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分析公约对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可能影响包括:一是重新整合多边进程,促进全球环境体系秩序加强;二是有序区分共同责任,推动责任划分动态转变;三是推动公民"环境权"普遍生效,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约对我国环境治理进程的可能机遇包括:一是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力与话语权;二是有助于推动提升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三是有助于识别我国生态环保工作的优先领域,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约束增加、义务增强、挑战增多:一是各利益集团诉求分散,我国将面临较大的国际环境谈判压力;二是我国生态环保格局与全球环境治理关注的优先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三是公约实施将对我国环境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我国环境外交立场,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我国对公约适应能力;三是科学设立自主贡献目标,主动介入全球治理体系规则构建;四是积极跟进公约进程,加快开展政策研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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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归纳比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败的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的主要原因,提出如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的立法建议:统一规定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优化磋商鉴定评估规则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事先邀请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的编制,对赔偿义务人实行“先赔后罚”和“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