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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虽然已成为国家政策,但尚未进入法律层面成为法律制度。为了保证生态红线的合理划定、维护,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在建立生态红线法律保障制度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管控结合分级保护原则,同时构筑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生态红线的差异化管控制度、生态红线的监测与监察制度、生态红线的统一监管制度、生态红线的越线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红线维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等,并通过生态补偿和改革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来保障制度的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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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体系,从一个国家的总体说,通常是指这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某一个法律部门来说,它既是整个国家法规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它本身又是一个按照一定内在联系而结合起来的完整体系。所谓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它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综合。一、研究并建立环境法体系的意义我们说环境法学以研究环境法规为主要对象,实际上是指环境法学以环境法体系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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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指主权国家或者地区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国际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是由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主权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国际环境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缔结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二是加入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和多边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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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的跨流域调水系统工程,协调调水沿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焦点问题是生态补偿。我国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强化生态补偿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地位,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单行法,尤其是要出台跨流域调水工程专门立法,并针对特定工程规定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兴建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可以由国务院出台跨流域调水专门立法,对省际之间区域性调水工程、省内跨市县小型调水工程可以采用区域性立法的方式,并有效解决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难点问题;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有关内容和任务亦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必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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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文明建设范畴,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生态理念及价值支持,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中国自改革开放后逐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法律保障体系框架、制度还需要完善,还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应以生态文明相关的基本法律为基础和出发点,依据生态优先、生态民主等相关原则,要从防治污染、保护资源和生态层面,制定完整的法律保证制度,建立防、管、救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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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归结为三个方面:"观念、法律、科学"。在环境法视域下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如何落地时,可以将这三个方面转化为"司法理念、保障制度、环境标准"——想要将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落到实处,需要确立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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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上市及申请再融资企业(或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已经历了启动、规范和研究发展三个阶段。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与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关系,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指出重污染行业企业也存在生态影响问题,有必要对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进行核查,并提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核查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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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保标准的支撑。主要是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中需要统一进行技术性规定的事项,制定其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方法和技术工具。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作用,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综合考虑当前解决各类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分层、有序地推进环保标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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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补偿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制度调整,我国目前针对该问题的实体和程序立法缺位严重,监管也不到位,尚未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法规体系,需要出台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规范,并从完善实体、程序和监管相关立法等多方面进行解决。长期以来,我国较偏重于陆地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而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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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历时3年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面督察,但两批"回头看"反馈情况暴露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存在法律依据薄弱、法律适用模糊等法制难题。据此,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确立了第一部党内法规,规范了"两级三类"生态环保督察体制,推进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了内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法制化创新是实现法治化发展的基础,伴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改革逐渐进入深水期,其法治化发展应重点在三个场域内展开: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统筹协调、党内法规与配套法律制度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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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4,(Z1)
正解决我国的环境危机和建设中国生态文明,必须建立底线思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以强制性手段实施严格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需要建立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构建基于质量—总量—风险—生态一体化的环境红线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环保标准对生态红线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积极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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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通过治理水土、退耕还林而改善环境.同时更需要通过法律调控保障改善环境途径和成果。如何对我国西部地区林业生态进行保护,该文提出了尽快制定《西部地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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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历史,但在法律规制方面一直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文章认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机制首先应厘清其法律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目前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行的现状,揭示其还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公民环境意识淡漠等问题,近而提出应从立法方面规范生态补偿法律行为、实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普及环境意识,推进公共参与制度等方面来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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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春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0,45(1):88-89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转型过程,指出了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和环境法律体系转型中所面临的三个重要问题,即有关生态文明制度的概念和规范进入环境法律后,新旧法律概念和规范的交叉重复及冲突的问题;有关党的全面领导和监督如何纳入环境法律文本,如何同环境法律的行政法基本属性调和的问题;有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普遍要求同地方环境治理实际能力差距扩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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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建设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以强制性手段实施严格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本文基于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的背景与意义,提出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的概念、特征及结构组成,为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战略实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