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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单位有一职工骑自行车上夜班,快到单位时发生车祸,肇事车驾驶员逃逸,伤者已报警。交警出具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但没说谁的责任。现其要求认定工伤,这样可以认定工伤吗?河北邯郸郑硕郑硕先生:如果交警己有证明而且是肇事驾驶员逃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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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职工赵某在今年5月17日上班途中骑摩托车肇事身亡。后其家属来公司申请工伤。我单位进行了调查,原来赵某是在当天早上骑摩托车带着其妻前去自家开的早点铺帮忙途中受伤,不是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因此我们没有对赵某的身亡予以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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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者,有几个案例想咨询一下。
一是如果说上下班途中都可以算作工作时间,像上班路上走路摔倒后的腿外伤以及骑自行车摔倒后的骨折是不是都应该算作工伤呢?那专门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作为一项工伤条件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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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姜昭惠 ,为了抢摘单位的棉花 ,骑自行车去棉田劳动 ,在上下班必经路上被摔成重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细则第八条第九款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在处理这起事故时说 :因为你骑自行车上班 ,不能算工伤。同时企业还因她丧失劳动能力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 :企业不算工伤合理吗?她骑自行车因道路、技术等原因摔伤不算工伤 ,国家是否有特殊规定 ,请贵刊给一答复。农师工会经保部孙洪章孙洪章同志 :姜昭惠同志不幸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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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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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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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的理解,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使“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得以进一步明确,不管是“正常工作”还是“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职工迟到、延误上班或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提前告知了用人单位并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