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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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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2.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5.
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6.
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事故伤害”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向伤亡人员赔偿的标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但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属于法律上合法的主体,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定和判决,就算作出裁判,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从而使得该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从劳动争议和诉讼主体认定,程序保障和伤亡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确保条例得到执行。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9.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甘肃省劳功用工备案管理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行为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管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要闻     
9部委局整治非法用工本刊讯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9部委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展开了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整治行动。  相似文献   

11.
<正>1995年1月1日,《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但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因行业特殊,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及工资计发形式等复杂、多样化,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企业风险又较大、工伤事故较多,尤其是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伤亡后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待遇及善后工作较难依法处理,不但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引发、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  相似文献   

12.
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  相似文献   

13.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了多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办法》的实施将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该《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级质检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广大作业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相关规定,现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4.
热线咨询     
《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编辑同志:1996年4月,我公司一名职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事后经交通部门裁决,对方共赔偿给该职工150477.9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费76980元(伤残五级)。该职工已回原单位正常上班,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申报按工伤处理。该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了职工在上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报工伤,但该事故是发生在1996年4月,当时《试行办法》并没有正式执行,且在此前的有关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上述情况可…  相似文献   

15.
2011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就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笔者就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意义、适用、处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整理和归纳。该办法对我们今后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相似文献   

16.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70号总局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规章,《办法》规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推出了  相似文献   

17.
《林业劳动安全》1999,(4):11-18
1950年5月3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3日以前职工伤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  相似文献   

18.
许某于2009年6月21日进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14日,许某在工作时由于操作不慎,发生右手被机器碾压的伤害事故,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医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许某本人家庭先行垫付。许某出院后,与单位交涉,要求报销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并要求单位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单位仅同意为其报销医药费,不同意进行一次胜伤残赔偿,双方发生赔偿争议。  相似文献   

19.
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  相似文献   

20.
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柑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制比,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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