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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的这段时间,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该时间段仍应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同时进行,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将已发生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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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代表的无效劳动合同立法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理论上检视,仍然存在着宏观制度定位混沌不清、微观制度设计简单粗疏等缺失。在继续保留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恢复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本来面目,即仅将其与具有"违法性"的劳动合同挂钩,而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劳动合同界定为可撤销劳动合同,建立起有效、无效、可撤销这三种效力形式各自独立、互相配合的完整的劳动合同效力体系。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条件、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和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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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职工刘某于1934年4月到某外资企业工作,工作岗位为维修班检修工。双方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2004年12月15日上午,刘某所在班组班长姜某依照权安排本班职工维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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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2007年8月到某集团公司某事业群辖属A公司工作,并由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0年9月1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9月1日。2011年4月,根据事业群工作安排,张某的工作部门由运行调整为质检,工资支付方由A公司调整为同为某事业群辖属B公司。后因工作内容安排问题,张某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并拒绝执行其工作安排。2012年4月13日,B公司以张某拒绝服从部门经理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