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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打来电话 :我是一企业职工 ,1982年参加工作 ,1995年调入该单位 ,今年 2月底合同到期 ,我的问题是 :去年 8月 5日因病住院 ,当时单位与我签订了 6个月的医疗期 ,休息一个月后病好了 ,经领导批准上班 ,去年 12月底又突发其他病 ,医生开出病假条一直休息至今。我单位于今年 2月底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 ,理由是我的医疗期已满 ,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医疗期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苏先生遇到的问题是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 ,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 ,企业患病职工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 3 - 2 4个月的医疗期 ,但患病职工并不一定非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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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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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因工负伤的职工 ,伤残等级为 6级 ,于 2 0 0 0年 6月 30日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不再安排我工作 ,并称按规定解除工残待遇。我依据原劳动部第 2 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按月发放工残抚恤金 ,但企业却要求我仍然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认为在企业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况下 ,依据《劳动法》第 16条、第19条规定 ,企业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没有法定的劳动合同内容 ,企业称要按月享受工残待遇 ,必须保留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职工因工负伤后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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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我有两个问题,请你们协助解答。 1、年千人负伤率应如何计算? 2、“六好企业”标准中规定,年千人负伤率为3‰以下。这个指标是怎样制订出来的? 西南铝加工厂安环处曾令荣 1984年11月27日曾令荣同志: 编辑部转来你的信件,现答复如下: 1.千人负伤率应按原劳动部“关于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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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1995,(3)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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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2000,(1)
1999年 4月 ,我因工负伤 ,被鉴定为工伤六级。医疗结束后 ,根据我的身体状况 ,企业觉得难以安排我的工作 ,就告诉我可以回家休息 ,并说根据规定每月社会保险机构应向我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伤残抚恤金。可是当我找社会保险机构时 ,他们却说这笔伤残抚恤金应由企业发放。我又找到企业 ,得到的答复是 :“我们现在每月都缴社会保险金 ,出了事抚恤金当然应由他们发。”请问我的伤残抚恤金究竟应由谁发放 ?胡工根据劳动部 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2 6 6号 )第 2 4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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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采用罗列方式,规定了6种具体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除职业病之外,《条例》主要是以工作场所来划分不同的工伤类型,具体可分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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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营口卷烟厂安技科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两个问题: 1.我厂有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医疗期已满(超过24个月或36个月),通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鉴定、定级后,仍长期住院治疗。我们找到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对该情况重新鉴定,是否还享受医疗期待遇。 2.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我厂连续多年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企业每年仍按一定数额上缴市劳动行政部门保险费,对此,是否从一定时间起减免保险费。 上述两个问题属268号文件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和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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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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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 :本人的父亲于1998年11月在上班时骑自行车送报表途中撞在墙上不幸身亡。对此 ,单位认定为比照工伤 ,按单位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付给丧葬补助费 ,按我父亲工资的50 %付给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3人) ,安排一人顶职。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否?我现在还能不能要求企业补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补助标准是否准确?和治国和治国同志 :来信收悉我们基本上了解了您介绍的情况。现在我们把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介绍给您 ,请自行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 ,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