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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偶尔违法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即使违法,也不能立即处罚,还有一次改正的机会。"这是一些安监人员在企业检查时听到的声音。"一次改正的机会"即《安全生产法》中诸如"……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2011年上海"两会"上递交1份提案,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企业保留弥补的机会,但是否也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更多可能?如果检查时发现隐患就立即处罚,是不是又过于严厉?本刊围绕此话题邀请专家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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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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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依照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以下8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行政拘留,关闭,吊销有关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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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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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是仅次于矿山行业的事故多发行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提出了超出其他行业的要求,国务院也于2004年1月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首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法理依据。但由于种种原因,建筑行业的安全状况并不理想,笔者就山东省2008年建筑施工事故情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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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日趋扩大,劳动密集型实体也越来越多,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火灾、爆炸、毒物泄露事故等都严重威胁着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亟须采取紧急措施和应急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应急救援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法规中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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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是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罚款。笔者从一个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角度认为上海市总工会的建议中不给企业保留"改正"的机会是不可行的。社会发展大环境允许企业"改正"。众所周知,我国处于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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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时水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评价通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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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事关重大,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两三年以来,全国各地安全生产形势大有好转。但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隐患仍然较多,《安全生产法》的许多规定并未落到实处。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是安全执法监管部门工作的一面镜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