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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制定于1973年11月2日,在1978年国际防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仍保持附则Ⅱ全文不变。附则Ⅱ是一个涉及面广,有毒液体物质繁多,防污技术要求和管理都相当复杂的附则,曾几度推迟生效。其原因之一是附则Ⅱ要求过于复杂,使船员负担过重,致使船员不愿意执行。二是过于依靠港口接收设备。而由于散装有毒液物质种类繁多,港口接收设备技术复杂,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港方不愿意建  相似文献   

2.
73/78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起对各缔约国(包括我国)开始生效。附则Ⅱ第七条第一款(a)规定,货物装卸港、站应有足够的设备来接收船舶由於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毒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并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迟。  相似文献   

3.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运输已在我国开展,品种、运量日益增加(参见交通环保1987年第6期,19页)。虽然“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在我国生效,但在执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的有关条款时,各国均遇到不同的问题。由于这些条款不仅要求政府部门考虑这些条文的实施,并要解决实施中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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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开始实施。任何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公约附则Ⅱ的要求之一。本文评述了该手册的标准格式,讨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货舱清舱试验及其试验成果的应用。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 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5年修正过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由控制船舶作业过程中排放散  相似文献   

5.
73/78防污公约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它由国际海事组织(即原来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一九七三年制订、一九七八年修订。该公约有二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目前共有三十五个会员国和一个准会员参加了该公约。公约五个附则中,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和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日生效,但后者的执行日期较前者推迟了三年。其它三个附则,即: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及防止船舶垃圾规则为任选附则(即可参加亦可暂不参加),目前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事组织制订并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73/78)的两个强制性附则,附则工防止油污染规则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在其他任选附则Ⅲ、Ⅳ、Ⅴ、尚未生效之际,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了长期(至1994年)和近期(1988—1989年)的工作计划。主要是使已生效的公约进一步完善和便于实施,并在以后七年中促使尚未生效的附则生效。  相似文献   

7.
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8.
MARPOL73/78附则Ⅱ已于今年4月6日生效。按有关规定“散化船”应备一本附则Ⅱ的“程序和布置”手册。否则不能取得“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相似文献   

9.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包括5个技术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其中附则Ⅰ和Ⅱ为强制性附则,缔约国加入MARPOL73/78吋,必须加人附则Ⅰ和Ⅱ;附则Ⅲ、Ⅳ和Ⅴ为任选附则,缔国可以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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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公约的附则Ⅴ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 同附则Ⅲ、附则Ⅳ(有关包装物质污染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一样,附则Ⅴ也是任选附则。所谓任选附则是指接受公约正文的各国政府,只有义务执行关于油污染的附则Ⅰ和关于有毒液体物质造成污染的附则Ⅱ。结果,许多国家推迟接受三个任选附则,附则Ⅴ在制定15年后才生效。 现在,附则Ⅴ终于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在防止垃圾污染海洋方面迈出的最大一步。在近几十年中,垃圾污染海洋的问题日益严重。在度假海滩经常可见成堆的垃圾(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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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公约的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在贯彻该附则时,问题较多的是第7条——接收设备和卸货设施。 这一条款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向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提供足够的设备,接收船上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从船上排放到接收设备管系中的有毒液体物质不得倒流回船上;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接收设备以及设施不足情况通知国际海事组织。  相似文献   

12.
73/78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各蹄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受设备的必要性非常关注,我国尤其如此。 为了探讨各缔约国在贯彻执行附则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IMO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至15日在伦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设备研讨会。从本期起,本刊将陆续选载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论文资料,供有关方面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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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22届会议,于1985年12月2至6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45个国家和联合国海洋学委员会派了代表,3个政府间组织和15个非政府间组织派了观察员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在上次会议商议“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此外,“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和安排标准”,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等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4.
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称《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按照该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这里的“一个整体文件”,应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共二十条法律条款,“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仲裁”两个议定书,以及公约附则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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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规定,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在附则Ⅰ生效后推迟三年执行,在试执行中发现,要实施目前的排放程序与布置标准(P&A标准)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原因是: 1)程序太复杂,船员负担过重,不愿 接受。 2)缺乏必要的岸上接收实施,扫舱废 液方法处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散化分委会在去年9月10日—14日召开的会间工作组会议上拟定了一份附则Ⅱ修正草案,经去年12月召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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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应运用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促使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相继加入了公约。截止1985五7月1日,加入73/78防污公约的国家已达37个,从而促进了公约附则Ⅰ在国际上的广泛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对船舶及其排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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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实施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根据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中国政府尚未批准附则Ⅳ,但中国批准和执行附则Ⅳ是大势所趋,为此,无论是航运单位还是海事部位,都要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并作好实施附则Ⅳ的相关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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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3届会议于1992年10月26日至30日在其伦敦总部举行,会议主席为S.A.Waiiace(美国),有57个国家,联系会员香港和26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与会,海安会主席和散化分委会主席也出席了会议,会议议程共20项。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73/78防污公 约附则生效情况 73/78防污公约已生效的附则Ⅰ、Ⅱ、Ⅲ、和Ⅴ加入国继续增加,根据最新统计,加入附则I、Ⅱ的国家已达74个,占世界商船总吨  相似文献   

19.
《交通环保》2005,26(3):21-21
交通部于2005年3月31日发出了“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第4号)”。公告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一、液体化学品危害性 评价及污染分类的意义 “经1978年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包括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内容。其附则Ⅱ“控制散装有害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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